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標準簡稱最高法、高法院,亦簡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最高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為終審裁判,不得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組成,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沿革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1]。
1954年9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國家審判機關。1956年4月至6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設置特別軍事法庭,在遼寧瀋陽和山西太原開庭,審判45名侵華日軍戰犯。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置派出機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依法審理西藏地區刑事、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西藏分院後於1965年撤銷並改為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980年9月29日至1981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設立特別法庭,在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開庭,審判該案主犯。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機構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加強並完善了法律賦予的審判檢察職能,調整規範了黨務、政工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新設了立案庭和審判監督庭,實現了立審、審執、審監三個分離。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設置第一、二巡迴法庭。201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四、五、六巡迴法庭。至此,全國除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和內蒙古以外,均被最高法巡迴法庭巡迴區覆蓋,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巡迴法庭跨行政區審理特定案件。
2018年6月,在廣東省深圳市、陝西省西安市分別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國際商事法庭[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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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人民法院歷史沿革與治印小考,搜狐,2017-04-07
-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分別在深圳和西安揭牌,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