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伙人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投資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
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投資人指的是特定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的[[標的物[]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人。
合伙人,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人。
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和證券投資。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後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合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投資人與合伙人都是屬於企業的出資人,而投資人投資企業時成為公司的股東,不一定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而合伙人投資合夥企業時,成為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共同經營公司。[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