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和平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建設和平委員會(PeacebuildingCommission——PBC)為聯合國的一個組織機構。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1]於2005年12月20日分別通過第60/180號和第1645(2005)號決議,授權建立建設和平委員會。有關決議同時授權設立建設和平基金(PeacebuildingFund—PBF)和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PeacebuildingSupportingOffice—PBSO)。以上三個機構共同構成了聯合國建設和平構架。
建設和平委員會是一個聯合國政府間諮詢機構,旨在支持衝突後國家的和平進程。該委員會是對國際社會實施其廣泛的和平議程能力的加強。
建設和平委員會可在以下三個方面發揮獨特作用:匯聚所有相關的行為體,包括國際捐助者、國際金融機構、國家政府和部隊派遣國;(2)調集資源;(3)就衝突後建設和平與恢復綜合戰略提出諮詢和建議,並適當指出任何威脅破壞和平的差距。
主要任務
建設和平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
(1)調動所有相關的行為體,協力籌集資源,就衝突後建設和平及復原工作提供諮詢意見和提出綜合戰略;
(2)集中關注衝突後復原所必需的重建和體制建設工作,支持制定綜合戰略,為可持續發展[2]奠定基礎;
(3)提供建議和信息,改善聯合國內外各相關行為體之間的協調,訂立最佳做法,協助確保為早期復原活動籌措可預測的資金,使國際社會長期關注衝突後復原問題。
結構
建和委主要通過三種方式調集安排國際社會可使用的資源和為擺脫衝突國家的衝突後建設和平提出綜合戰略:
組織委員會
國別組合:建和委國別組合討論針對具體國家的問題,聚集在紐約的與會者,通過視頻通訊與實地的夥伴連接起來,在總部召開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會議,或向實地派出實地訪問團。國別組合成員包括:
審議中的國家
區域內參與衝突後進程的國家和參與救濟工作和(或)政治對話的其他國家、以及相關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
參加復原工作的主要資金捐助者、部隊派遣國和民警派遣國
聯合國在實地的高級代表以及其他相關的聯合國代表
相關的區域和國際金融機構
在設立建設和平委員會時,根據2005年12月20日大會第60/180號決議和安理會第1645(2005)號決議,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決定根據下列各點確定委員會的議程:
安全理事會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對於安全理事會未予處理的即將陷入或再度陷入衝突的特殊局勢,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或大會可徵得處於這種局勢的會員國同意,根據《憲章》第十二條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處於尚未列入安全理事會議程的即將陷入或再度陷入衝突的特殊局勢的會員國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秘書長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委員會側重剛剛擺脫衝突、締結和平協議並擁有最低程度安全的國家。這些國家需要向建和委提出請求,不經過該國政府同意將無法部署行動。
布隆迪、塞拉利昂、幾內亞、幾內亞比紹、中非共和國和利比里亞列入建設和平委員會議程。
視頻
建設和平委員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有哪些?主要職責是什麼?,個人圖書館,2016-12-13
- ↑ 漲知識|全球可持續發展目標是什麼? ,搜狐,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