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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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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憑證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屬公司融資業務範疇的金融衍生工具。

存托憑證的優缺點

存托憑證在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實踐,比如美國(ADR)、歐洲(EDR),等等。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存托憑證有優點,也有缺點。

優點:便於上市公司在異國募集資金而且並不必然增加股本,投資者也可以比較方便地在境內間接持有他國上市企業的股票。

缺點:跨國監管複雜、對上市企業而言還存在匯率風險、並且存托憑證市場通常來說相比普通股市場來說缺乏流動性。

存托憑證的發行條件

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滿足《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

2、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5、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6、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譽良好,符合公司註冊地法律規定的任職要求,近期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存托憑證的上市條件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證券法》《存托憑證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

2、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根據發行申請日前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3、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股票上市地(以下簡稱境外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

4、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根據基礎股票最近收盤價及上市申請日前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5、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存托憑證的交易規則

1、在交易制度方面,存托憑證交易在交易方式、申報類型、漲跌停板比例、交易價格確定原則等方面與A股板相關交易機制相同。與A股交易不同的是,定價單位為「每份存托憑證的價格」,交易單位為「一份」。

2、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

3、申報數量為100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數量最多不超過100萬。賣出不足100份的部分應一次性申報賣出。

4、存托憑證交易受價格波動限制,價格波動比例與A股板塊一致。

5、單筆賣出存托憑證申報數量不低於3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存托憑證與股票的區別

存托憑證與股票的區別如下:

1、在參與主體上,存托憑證增加了存托人和託管人,分別承擔存托職能和託管職能。其中,存托人由中登公司及其子公司、經批准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擔任。

2、在權利行使上,存托憑證持有人儘管可以實質上享受基礎股票的分紅、投票等基本權利,但因為不是在冊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必須通過存托人代為行使。

3、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從本質上說,存托憑證是一種由存托銀行和保管機構作為共同受託人,外國發行公司作為委託人,存托銀行取得基礎證券的所有權後發行的證券化的受益憑證。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