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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
圖片來自cctv

口袋罪指的是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於難以界定有罪與否的罪名。司法機關在使用這些罪名時,有時會對法條所述情形進行拓展來貼合實際情況,於是便有了「一個大『口袋』,什麼都能裝」的「口袋罪」。兜底性條款、對罪名定義不清、對情況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來源。

流氓罪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0條規定有流氓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取消流氓罪罪名,並將罪名細分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

流氓罪被細分後,產生的口袋罪罪名為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定如下:

  •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其問題在於:尋釁滋事行為規定過多,諸如追逐、攔截、辱罵、毆打、起鬨鬧事只要被認定為情節惡劣或嚴重,都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尋釁滋事;由於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的行為較多,導致許多難以歸罪的危害行為被歸於尋釁滋事罪。

投機倒把罪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7、118、119條規定有投機倒把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罪名,並將罪名細分為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倒賣文物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

投機倒把罪被細分後,產生的口袋罪罪名為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被規定。其問題在於:存在兜底條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規定不明,從高利貸套路貸哄抬緊急性物資的價格都可以被該條款「擊中」。

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被規定。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其改為第397條,即「瀆職罪」的第一條,並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初步解決了玩忽職守罪口袋罪化的問題。但目前該罪仍有成為口袋罪的趨勢。其問題在於:將玩忽職守罪中的職責等同於濫用職權罪中之職權,並進而將其範圍理解為「不僅包括法定的職務權限,而且包括根據慣例、基於國情等形成的職務權限」,且沒有認定限制[1]

流氓罪、投機倒把罪、玩忽職守罪曾被合稱為「三大口袋罪」;1997年刑法修正案中,將流氓罪拆分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六種罪名,撤銷了投機倒把罪,然而尋釁滋事罪成為了新的口袋罪,其與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稱為「新三大口袋罪」。

反革命罪

1951年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權,破壞人民民主事業為目的之各種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條例治罪。」反革命罪是處治最嚴厲的法律罪名,又是一頂最隨意、最泛濫、最令人恐懼的政治污名。1950年代初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共捕了262萬餘人,其中共殺反革命分子71.2萬餘人。根據《爭鳴》雜誌引述「內部調查」結果,文革期間「十三萬五千餘人被以現行反革命罪判為死刑」。

參考文獻

  1. 玩忽職守罪中的職責界分應予明確. www.sohu.com. [2020-03-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3)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