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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

中文名: 仵作

外文名: coroner

拼 音: wǔ zuò

基本解釋: 舊時官府中檢驗命案死屍的人

舊時官府檢驗命案死屍的人,由於檢查屍體是件很辛苦的事,而且古代的封建思想嚴重,因此一般在檢查屍體的時候由賤民或奴隸檢查屍體並向官員報告情況,也就相當於是現代的法醫。 清末改稱檢驗吏,北洋政府時期仍有沿用。舊時官署中檢驗死傷的吏役,稱為「仵作」。《清會典·刑部》:「凡鬥毆傷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驗,該管官即帶領仵作親往驗看。」這就是說,仵作是官府所雇用的專門為刑事案件檢驗傷勢的專業人員。之所以要「親往驗看。」還含有查勘現場之意在其中。[1]

目錄

釋義

詞目:仵作 注音:wǔ zuò 英文:coroner 基本解釋:舊時官府中檢驗命案死屍的人,工作性質如現代的法醫;例句:只怕被仵作看出破綻來。 詳細解釋:舊時官府中檢驗死傷的差役。亦稱以代人殮葬為業的人。

歷史

戰國後期有「令史」一職,專門帶領隸臣從事屍體檢驗和活體檢驗。漢代,法醫學檢驗已相當盛行,一個縣約設置仵作一至三名,每年可以得到三四兩銀錢的「工食銀」。隋唐時期,「仵作」一詞已出現,是負責殯葬業的人,後來逐漸發展成組織,五代王仁裕《玉堂閒話》載:這類殮屍殯葬民間行會的成員就叫作「仵作行人」。 宋代這種類似現代法醫專業的吏役,正式被稱為「仵作」或「行人」,又稱為「團頭」,同行還有「坐婆」、「穩婆」等,遇到婦女下體的檢驗時,必須藉由「坐婆」檢驗。南宋的宋慈編撰《洗冤集錄》,頒行全國,成為宋朝以降歷代刑獄官辦案必備參考書籍。元明時仵作成為正式檢驗鑑定吏役。清代仵作事業最上軌道,《清朝文獻通考·職役三》載:「大州縣額設三名,中州縣二名,小州縣一名。仍各再募一、二名,令其跟隨學習,預備頂補。各給《洗冤錄》一本,選委明白刑書一名,為之逐細講解,務使曉暢熟習,當場無誤。將各州縣皂隸裁去數名,以其工食分別撥給,資其養贍。」 儘管忤作長期從事人命關天的工作,但古中國封建思想極重,自堯舜時代即由賤民或奴隸檢查屍體並向官員報告情況,也就相當於是古代的法醫雛型。仵作在古代都是由地位低下的賤民擔任,大抵是殮屍送葬、鬻棺屠宰之家,其後代禁絕參加科舉考試,故成為不少人奚落和嘲諷的對象。在官方正史中,極少有關仵作的言行記載,在古典小說里仵作更被描寫成無賴形象,因此仵作的素質難以提升。《無冤錄》上卷格例《省府立到檢屍式內二項》評:「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凶首或事主情囑,捏合屍傷供報。」「仵作人曉得官府心裡要報重的,敢不奉承?把紅的說成紫的,青的說成黑的,報了致命傷兩三處」。 清朝時,仵作地位稍有提升,《大清律》明文規定:「其有檢驗得法,洗雪沈冤厚給予之」,但官署仍多視仵作為賤役,吝於賞賜,清末護理雲貴總督沈秉堃疾言呼籲要提升仵作的專業能力,他說仵作被「視為卑賤,工食亦極微薄,自好者多不屑為」,「誤執傷痕,顛倒錯亂,不一而足;若遇開檢重案,無不瞠目束手」。清末的「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的關鍵點在於初審時仵作的疏忽大意,將骨頭髮霉視為中毒死亡事件,事後翻案的關鍵竟仍依賴於在刑部任職六十年的老仵作,案件才得以扭轉,參考的仍是宋代出版的《洗冤錄》一書。與現代法醫最大的不同是古代的法醫是不能解剖屍體的。明清兩代規定基層州縣官必須親自驗屍,實際上是在現場指揮仵作檢驗。

基本概念

在古代,仵作屬36行之一,稱「仵作行」。其實,仵作既驗傷,主要還是驗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驗致死因由,近似於後來的法醫。但嚴格的說,仵作跟今天的法醫有差別。仵作屬於「吏」,一般是很卑賤的出身(在宣統以前,仵作的後代甚至不可以參加科舉考試)。在刑事案件出現以後,驗屍官和仵作要一起去,驗屍官其實是不動手的,靠仵作動手翻弄屍體,仵作看到什麼,就跟驗屍官報告,最後是由驗屍官來寫報告的,對驗屍報告負責。 今天的法醫是兩者的結合。 一般的鬥毆,檢驗方法比較簡單。驗屍便複雜得多,仵作要在沒有解剖屍體的情況下,把詳細的檢驗結果報告給有司,作斷案的參考。因之,仵作要懂許多專業知識,精通解剖學及藥理病理,知道何處經絡受傷便危及哪處臟腑,中何種毒便出現什麼症狀,判斷越準確,對破案越有幫助。所以,仵作幾乎都靠名師傳授。認真負責的仵作,檢驗屍體極其詳細,從毛髮到指甲,決不放過任何細節,一具屍體總要翻來復去地勘查,尋找可疑之處。那些已腐爛的屍體,高明的仵作也有辦法驗證,甚至根據枯骨的顏色來判斷當初中的何種毒藥。

作用及歷史地位

仵作需要對案件的亡者進行詳細的勘察,並推測出死因,死亡時間以及致命的部位,這些對府衙判斷和分析案情有着重大的關係,往往可以直接影響案件結果,所以仵作的作用也就舉足輕重。 仵作會留下驗屍結果和驗屍單,並附錄在案情的卷宗內,以便查看。案件卷宗的記載也很詳細的記錄當時仵作的驗屍結果,這不僅可以找出同一個人的作案手法,也可以為以後翻案或者重新調查案件等提供幫助。 仵作在古代都是由地位低下的賤民擔任,仵作的兒子是不能參加科舉考試的。與現代法醫最大的不同是古代的法醫是不能解剖屍體的。古代縣官一般都要兼備仵作的職能。

關於宋慈

歷史上最著名的仵作是南宋人宋慈。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陽人,法醫學家。少受業於同邑「考亭高第」吳稚門下,受朱熹的考亭學派(又稱閩學)影響很深。南宋寧宗嘉定十年(1217)進士,歷任主簿、縣令、通判兼攝郡事。嘉熙六年(1239),升提點廣東刑獄,後又移任江西提點刑獄兼知贛州。淳佑年間,除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併兼大使行府參議官,協助湖南安撫大使陳處理大使行府一切軍政要務。宋慈居官清廉剛正,體恤民情,不畏權豪,決事果斷。20餘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時間與刑獄方面有關,深知「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認為檢驗乃是整個案件「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因而對於獄案總是慎之又慎,「不敢生一毫慢易心」。發現吏仵奸巧欺侮,則亟予駁正;若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決不率然而行。認真審慎的實踐,得出一條重要經驗,「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於是博採近世所傳諸書如《內恕錄》、《折獄龜鑑》等數家,薈萃釐正,參以自己的實際經驗,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供省內檢驗官吏參考,以指導獄事的檢驗,達到「洗冤澤物」的目的。宋慈死後,理宗為表彰他的功績,曾為其御書墓門。其摯友劉克莊(後村)在墓志銘中贊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滑甚威,屬部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他於1247年寫成了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洗冤集錄》,清同治六年,這本書傳入西方,被翻譯成多國文字,對推動世界法醫學的發展起到極為深遠的影響,宋慈因此被西方人稱作「法醫學之父」。中國大陸CCTV電視台2005年播放了描寫宋慈斷案的電視劇《大宋提刑官》。

誤讀

上海方言裡 下流 讀音「 woo zok 」,漢字寫成「下作、下着」,和「仵作」沒有任何關係。

參考來源

  1. [1],網易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