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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稅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一般反避稅是指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對企業和個人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實施的特別納稅調整。

避稅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及相關法律存在的差異、漏洞、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

稅務機關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的條件

存在以下避稅安排的企業,稅務機關將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

1、濫用稅收優惠;

2、濫用稅收協定;

3、濫用公司組織形式;

4、利用避稅港避稅;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

一般反避稅調查的實施

根據《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

根據《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被調查企業認為其安排不屬於本辦法所稱避稅安排的,應當自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提供下列資料:

(一)安排的背景資料;

(二)安排的商業目的等說明文件;

(三)安排的內部決策和管理資料,如董事會決議、備忘錄、電子郵件等;

(四)安排涉及的詳細交易資料,如合同、補充協議、收付款憑證等;

(五)與其他交易方的溝通信息;

(六)可以證明其安排不屬於避稅安排的其他資料;

(七)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0日。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延期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回復。逾期未回復的,視同稅務機關同意企業的延期申請。

企業拒絕提供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核定。

一般反避稅調查要求的資料:

根據《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時,可以要求為企業籌劃安排的單位或者個人(簡稱籌劃方)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一般反避稅調查涉及向籌劃方、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調查取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企業、籌劃方、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提供的資料,可以採用現場調查、發函協查和查閱公開信息等方式核實。需取得境外有關資料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啟動稅收情報交換程序,或者通過我駐外機構調查收集有關信息。涉及境外關聯方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也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公證機構的證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