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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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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以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ref>[https://zhuanlan.zhihu.com/p/591462258 杭州律师史晓东: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信用卡诈骗罪要判几年?]知乎</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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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表xian形式: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jia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

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非法使用信用卡和诈骗罪成立与否 ==
(一)他人名义信用卡的非法使用行为的诈骗罪成立问题

1.行为类型

他人名义信用卡的非法使用行为类型有第一,窃取或[[骗取]]、伪造或变造、非法使用贪污的信用卡;第二,欺骗信用卡公司取得并使用他人名义信用卡。在第一个类型中,在取得卡阶段是否认定其本身的犯罪性已经成为问题,而且假装名义人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违反诈骗罪及与信专门金融业法。在第二个类型中,有文书伪造罪或诈骗罪及违反与信专门金融业法问题。

2.诈骗罪成立问题

(1)欺骗行为。出示他人名义信用卡的行为是伪装成信用卡会员的行为,所以属于积极的虚伪事实表示。出示信用卡行为是表示出示者和卡的记载者是同一人物这一点和卡本身的合法性和妥当性的标示行为,具有这种标示意思的信用卡出示者,可以看作欺骗了被欺骗者。

作为欺骗的内容欺骗信用卡会员的同一性上无异议,但欺骗行为的成立要素中是否包含支付意思和支付能力的欺骗存在争议。信用卡体系是以对信用卡会员的信用度为基本成立的,连锁店是以信用卡使用者具有贷款结算意思及能力为前提进行交易的,但连锁店规章上不要求连锁店确认卡使用者的支付意思和支付能力,所以支付意思和支付能力不能成为欺骗要素。

(2)被欺骗者。他人名义信用卡非法使用行为中出示卡的行为认定为欺骗行为的话被欺骗者是谁?首先,将连锁店视为被欺骗者的话,作为贷款结算手段出示信用卡,连锁店有确认该卡是否有效的或信用卡持有人是否是正当名义人的义务,但在实际交易中通过对出示卡的人的行动和卡设备的承认和销售存根的签名和信用卡上的签名进行对照来认定该卡的有效性与否,但是在签名交易没有固定下来的实际交易中很难确认卡出示者是否是会员,所以由于出示者的欺骗行为,连锁店常常陷入失误。其次,将被欺骗者视为信用卡公司的话,实际信用卡交易中既然出示了有效的信用卡,连锁店在确认其卡的出示者是否信用卡会员本人时并不太严格,所以不存在对连锁店的欺骗和失误,信用卡制度的会员规定中也禁止名义人之外的人使用卡,这个情况下假装名义人使用信用卡时,认定是对信用卡公司的欺骗行为。

但是就连锁店来说,和自己名义信用卡的出示行为相区别,卡出示者对他人名义进行积极欺骗,导致连锁店相信卡名义人的同一性失误,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所以被欺骗者是连锁店的见解妥当。

(3)被害者。判例的立场是即使没有具体明示诈骗罪的被害人,只要证明是犯人之外的他人的话,诈骗罪就成立。

由信用卡会员不注意丢失或被骗取时,查看信用卡体系,有伴随信用卡会员责任的被害,还有和信用卡会员无关信用卡公司承受被害的情况。最终被害人是信用卡会员和信用卡公司。

(4)资料同一性。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行为者给被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取得非法利益。所以需要认定非法使用他人名义信用卡的行为者的利益和被害人的损害之间资料同一性或直接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于相同的处分发生的损害和利益时才能认定。

由连锁店的处置行为直接发生信用卡公司继承债权的义务乃至支付义务,所以认定财产上的利益由信用卡会员或信用卡公司负担,由此肯定资料同一性。

3.他人名义信用卡的现金提取行为相关法律关系

使用他人名义信用卡在联营银行提取现金贷款时,成立联营银行为被欺骗者的诈骗罪,被害人有看作是保管现金的联营银行的余地,但因为是受信用卡公司的业务委托,从账户里支付现金,所以被害人是信用卡公司。

和前面的类型相区别,利用非法取得的他人名义的卡在现金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的案件频繁发生。新设立使用电脑等诈骗罪之前非法使用信用卡在现金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并取得其现金的行为不只是信用卡非法使用行为,而且违反现金自动取款机管理人
的意思排除其支配,将其现金打入自己的支配下,所以构成盗窃罪,有认定和信用卡非法使用罪构成实体竞合关系的判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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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800 語言、文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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