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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
,→司法审查监督
'''侦查行为种类如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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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和分类==
公安侦查行为的涵义和分类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公安机关在调处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途径解决,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与行政法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同性质的行为。将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干扰,也符合[[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宗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刑事强制措施诸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这类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