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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是以全市企事业中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性 [[ 管理 ]] 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ref>[https://www.sohu.com/a/198251682_100021734 非盈利、非赢利、非营利,别再傻傻分不清],搜狐,2017-10-16</ref>性的 [[ 社会团体 ]] ,是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简介==
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始建于1995年,是以全市企业中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性管理者为主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协会现拥有会员148位,遍布市直及9个县(市、区)涉及40多个 [[ 企业 ]] ,在体现先进性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和代表性。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ref>[https://www.sohu.com/a/480881439_154968 如何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搜狐,2021-08-02 </ref>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会员,提高女企业家的自身素质和社会地位、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壮大女企业家的队伍为宗旨,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探讨女企业家在创业创新中面临的问题,增强党和政府与女企业家的联系,同有关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努力为女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组织动员女企业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以来,不断规范 [[ 管理 ]] ,创新服务,扩大宣传,通过编发37期协会简报,出版50期《女企业家报》,组织40多次培训活动,开展了50多次交流互访,举办了20多沙龙晚会,并于2005年用会员赞助款及会员捐赠物品拍卖后所得收入成立“爱心基金会”,每年坚持资助20来名第一、二批上线的温籍贫困女大学生,还被市民政局授予“汶川地震、救灾捐赠爱心奖”。协会在社会上,先后荣获“ [[ 温州市 ]] 先进民间组织”、“捐资助学、共创和谐荣誉单位”等荣誉。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 [[ 指导 ]] ,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全市企 [[ 事业 ]] 中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性管理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会员,提高女企业家的自身素质和社会地位、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壮大女企业家的队伍为宗旨,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探讨女企业家在创业创新中面临的问题,增强党和政府与女企业家的联系,同有关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努力为女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组织动员女企业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 温州市图书 馆5 馆]]5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举办各类讲座和研讨班,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 [[ 政策 ]] 、 [[ 法规 ]] ;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推广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提高会员的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
(二)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优秀女企业家典型,提高她们的知名度,促进女企业家队伍成长;
(三)加强横向联系,与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创新、 [[ 企业管理 ]] 、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经验交流活动,帮助女企业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充分发挥协会的 [[ 桥梁 ]] 与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增进会员之间友谊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沟通女企业家与 [[ 政府 ]] 、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调研、法律等咨询服务,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 [[ 章程 ]] ;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能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或行业影响力的在职女企业家;;
(四)所经营的 [[ 企业 ]] 已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信誉;并在同行业内取得先驱和比较靠前的影响地位;
(五) [[ 年龄 ]] 在50周岁以下,学历大专以上。
第九条 入会程序:
(四)提交入会申请书;
(五)秘书处审查上报 [[ 理事会 ]] ;
(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参与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六)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重大的问题,有权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咨询,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各项 [[ 规章 ]] 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六)宣传本会宗旨,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
(一)当会员不再担任企事业经营管理者即自然退会;担任过副会长的会员,离开企事业领导岗位以后,保留名誉理事一届,享受会员待遇;担任过理事的会员,离开企 [[ 事业 ]] 领导岗位以后,保留名誉理事一年,享受会员待遇。已退休的会员保留一年的名誉会员;
(二)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凡一年内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应向秘书处说明情况);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或除名,均不退还会费;
(四)会员主动要求退会应将书面报告提交理事会,并由秘书处备案,同时交回会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