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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地方规范性文件。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四)管理全市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市重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中山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五)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相关领域市场。
(十)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出版、版权、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推进区域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实施,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及国家和省文化遗产地管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审查本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扩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委托范围,加强对涉及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安全事项的监管。推动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扶持基层、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关于职责分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出版环节进行管理。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信访、应急、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负责政府绩效考核和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和综合性工作报告起草工作。统筹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统筹文化、旅游类社会组织管理和全市节庆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对口支援、扶贫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事项“十统一”、行政执法证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财务基建科。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统筹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市级重点及基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设施建设。
(四)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申请的受理、咨询、发证等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对需要上级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转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科室会审、班子审定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协调、跟踪和落实等职责。
(五)公共服务与艺术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民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推动文化惠民工程、旅游便民惠民和志愿服务。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协调全市性文艺比赛和展演活动。
(六)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全市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全市区域、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培育文化和旅游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促进品牌建设发展。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会同统计部门做好文化、旅游产业统计工作。
(七)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和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工作站等的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利用、博物馆(纪念馆)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国家、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推动落实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资源开发科。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进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指导A级景区的评定和复核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开放开发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和旅游扶贫相关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
(九)市场管理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等工作。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并负责星级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和企业服务质量,受理文化和旅游市场投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游数据统计工作。
(十)广播电视与信息科。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推广工作。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与使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三网融合。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指导广播电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信息服务平台的运作、维护、监控和管理工作。负责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内容更新、审核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数字化建设。
(十一)执法一科。负责行使文化领域(含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网络游戏、网络表演、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公共文化等)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拟订全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文化领域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监督镇区开展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文化领域执法业务的统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领域重大案件。
(十二)执法二科。负责行使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含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复制、报刊记者站、网络出版、着作权等)和广播电视电影领域(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互联网视听节目等)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拟订全市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视电影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视电影领域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监督镇区开展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视电影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视电影领域执法业务的统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视电影领域重大案件。
(十三)执法三科。负责行使旅游领域(含旅行社、导游人员、景区等)和文物领域(含文物保护、文物拍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拟订全市旅游和文物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旅游和文物领域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监督镇区开展旅游和文物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旅游和文物领域执法业务的统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旅游和文物领域重大案件。
(十四)执法四科。负责对接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部门。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跨领域执法行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执法业务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双随机”抽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办文化和旅游市场举报投诉。指导、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十五)交流合作与推广科。拟订文化和旅游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山城市文化形象和旅游整体形象的打造和宣传推广。组织开展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和旅游合作相关工作。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文化和旅游重大活动。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承担涉外文化活动和展览的申报工作。推动区域文化和旅游交流与合作。
(十六)人事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文化和广播电视系列的专业职称评审,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评定。组织实施并指导培训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