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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昌吉回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ref>[https://www.sohu.com/a/566510786_121106991 【人大知识】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搜狐,2022-07-12</ref> 选举产生 ,并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7日,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我州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出关键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 <ref>[https://www.sohu.com/a/301258946_100020266 我国八大民主党派] ,搜狐,2019-03-14</ref> 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