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3,814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乌兰察布市监察委员会'''是由 [[ 乌兰察布市 ]]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2月2日,乌兰察布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标志着全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翻开了崭新一页,反腐败斗争踏上了新的征程。市委书记杜学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志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云春生及转隶干部代表共同揭牌。市委常委、 [[ 秘书]]<ref>[https://www.sohu.com/a/12976948_133697 秘书的种类有哪些?] ,搜狐,2015-04-29</ref>长曹思阳主持揭牌仪式。
现任乌兰察布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李成广
==主要职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613543995_121106902 关于宪法的这些知识,你知道吗?],搜狐,2022-12-04 </ref>和 [[ 法律法规 ]] ;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 [[ 职务 ]] 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 [[ 调查 ]] 、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 [[ 行政区域 ]] 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机构领导===
2021年2月26日,乌兰察布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出席会议的代表投票选举,朝克当选为乌兰察布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2022年2月15日上午,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 [[ 会议 ]] 。李成广当选为乌兰察布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相关资讯==
===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通报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
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 [[ 信访 ]] 举报1448件次,处置问题线索482件,谈话函询42件,立案133件,处分267人(其中党纪处分183人)。处分县处级干部14人,乡科级干部63人,一般干部84人, [[ 农村 ]] 、企业等其他人员106人。
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664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 [[ 教育 ]] 帮助395人次,占总人次的59.5%;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225人次,占33.9%;运用第三形态处理19人次,占2.9%;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25人次,占3.7%。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