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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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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是由 [[ 鄂尔多斯市 ]]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 [[ 山西省 ]]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组织形式==
在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 [[ 职务 ]] 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产生 ]]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机构成立==
1月17日上午,鄂尔多斯市委书记牛俊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冯超共同为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揭牌,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明珠,市人大主任祁毕西勒图,市政协主席王建国,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于新芳,市纪委、监委 [[ 领导 ]] 班子成员出席揭牌仪式。
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 [[ 改革 ]] 试点工作迈上新台阶。
==现任领导==
===鄂尔多斯市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政府班子,首任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1月10日,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 [[ 会议 ]] ,选举产生了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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