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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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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此次机构改革中新组建并优化职责的副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之一。机构改革后,不再保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牌成立。

==主要职责==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的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及测绘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四)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国土空间战略规划,参与编制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区域协同发展相关规划工作。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拟订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规划、交通空间专项规划、轨道线网规划、轨道线路控制规划、轨道交通一体化衔接规划、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规划等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多规合一”及“一张蓝图”编制工作以及“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统筹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拟订村庄规划有关政策与技术标准。

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利用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五)负责城市设计管理及城市公共环境景观规划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城市设计和空间详细规划,制定城市设计导则。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城市风貌区规划。负责组织审查重大、重点项目建筑设计和公共景观设计方案。负责组织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街道空间资源景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标识系统、城市雕塑、城市家具、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夜景观、街道景观小品等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素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城市修补相关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保护规划工作。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认定和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七)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负责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和开展自然资源的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管理自然资源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市场。统筹协调安排全市城乡各项建设。

(八)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土地、海域、海岛、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管理。

(九)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市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点地质勘查专项。承担全市广义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对地方地质勘查资金、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管理。

(十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海域、海岛相关规划和管理。负责拟订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论证、海域评估和海域界线勘定及管理,负责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配合开展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工作。

(十三)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我市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四)负责统筹森林、湿地资源及有关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工作。拟订森林资源有关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

(十五)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十六)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拟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工程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推动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及技术进步,推进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建设,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应用。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负责测绘行业和测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

(十九)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对土地开发、利用、整理、保护和开发复垦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涉嫌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技术认定工作,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职责。

(二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市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森林、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实施辖区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

3.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关于我市毗邻海域采砂用海管理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督管理。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治安管理。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督管理。

5.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有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有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并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监管职责。

6.关于野生中药材管理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负责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组织开展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依法按权限履行职责,做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效能、综治、政务公开、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规划成果的公示和展示管理。负责有关罚没物资等国有资产的保管。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处(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指导开展土地、森林、湿地、水、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海域海岛、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统一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负责拟订解决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意见。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及登记资料整理和社会查询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不动产权籍调查及测绘工作。承担市地籍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处。负责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组织编制规划年度报告。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负责上级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办。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系统新闻宣传、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辅助决策系统管理和维护。承担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清理、汇编工作。拟订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阶段性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行政、民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协调工作。组织对涉及自然资源管理重大疑难事项进行政策法律论证、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统筹协调本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科技测绘与信息化处。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按权限负责测绘资质审批和测绘执业资格管理注册,监督管理测绘作业证件核发。拟订基础测绘、工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组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承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移动和占用的审批工作,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依法承担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地图管理,承担地图编制管理和地图审核工作,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拟订全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建立、整合和管理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规划成果数据库。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负责全市遥感影像资料集中采购和共享管理。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和空间规划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组织全市“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和城市三维仿真信息平台的建设。负责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保障本系统信息系统的安全和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协调与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处。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拟订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政策及技术规程。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参与区域协同发展相关规划工作。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多规合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详细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一张蓝图”并制定“一张蓝图”的维护入库管理办法。负责统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成果“一张蓝图”的动态跟踪维护入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乡建设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统筹指导村庄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八)市政交通处。负责组织国土空间市政、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及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规划、交通空间专项规划、轨道线网规划、轨道线路控制规划、轨道交通一体化衔接规划,配合市政、交通等主管部门编制市政、交通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配合各层面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涉及市政、交通专项内容的审查。负责市政管线一张图的编制及维护入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市政、交通的工程规划管理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拟订和相关政策研究。参与国土空间市政、交通规划编制技术提升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统筹协调,协助做好项目实施的规划服务,参与区域、跨界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协调工作,指导片区及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土空间交通规划的基础数据及模型建设,并组织编制城市交通年度发展报告。

(九)城市与建筑设计处(生态修复处)。负责城市设计体系的建立和城市设计管理制度的建设,统筹协调城市建筑空间布局、城市景观风貌的塑造。负责组织城市设计、空间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公共景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管理。负责组织拟订城市设计、建筑工程等方面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与导则。负责组织审查重点、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组织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组织地下空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拟订地下空间规划标准与技术准则。负责组织建立城市空间格局与形态三维建模工作。负责街道空间资源景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标识系统、城市雕塑、城市家具、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夜景观、街道景观小品等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素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建筑景观艺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负责城市更新相关规划政策、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划制度的建设。负责组织“三旧”片区更新改造及城市修补规划编制、审查和管理。负责组织历史风貌建筑的普查、认定和保护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山、水、林、田、湖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指导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配合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十)海域与海岛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用海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承担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的修复。负责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的管理工作。承担海域勘界和无居民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负责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按授权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审核报批。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承担用海预审、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负责海域使用金计征和海域使用金减免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权益争议调解,根据授权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

(十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处。负责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统筹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及考核评价监督。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相关工作。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起草工作。

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标准。指导自然资源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平台,按权限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测、调控和监管。负责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负责编制和定期更新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指导开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

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生成空间实施规划。负责统筹管理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地块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负责协调全市重大、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负责编制各类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出让的供地计划和收储计划。

负责指导分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分局办理项目用地的划拨、出让、转让、变更、租赁等工作(含临时用地等相关工作),以及储备用地管理、集体土地使用和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负责指导土地储备工作。负责指导各分局办理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土地使用费等有关土地费用的计收工作。

(十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等政策。组织落实耕地、林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用林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

落实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等耕地保护规划。开展耕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评价。参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补划,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承担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指导监督临时用地复垦。拟订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的实施细则,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十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宣传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对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全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建议,并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负责对各区确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备案。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发布集体土地征收预告,负责拟订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依法审核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包干费用。负责拆迁安置房指标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备案证书的材料进行初审。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和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依法受理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投诉。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的具体工作,调解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按权限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裁决申请。按权限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延期申请。承担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地质矿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基础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规划。负责编制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指导监督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协同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负责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较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工程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负责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森林资源与保护区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林地、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指导森林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工作。协同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政策的拟订和监督实施,指导森林综合保险工作。负责市级森林、有关湿地生态修复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市级审批及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管理。负责林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资源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的管理。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监督管理有关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有关审批。按规定开展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福州办事处厦门检查站有关工作。承担市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及海洋公园、地质遗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陆域自然保护区有关的审批事项。统筹指导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及海洋公园、地质遗迹的建立和管理。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区及海洋公园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处。负责拟订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分局开展建设项目开竣工延迟、闲置土地等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期满收回工作。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开发使用动态监测情况。组织实施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组织监督检查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请认定的辖区内建设工程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开展技术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有关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负责拟订土地收益金政策,组织开展土地收益金征收工作。负责建立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

(十七)执法监察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规划和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按权限查处扰乱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对重大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开展执法案件卷宗质量评查,指导、检查全市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配合土地变更调查,组织实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对全市各类自然资源与测绘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及分析。负责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八)审批管理处。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审批制度、技术标准、规范的拟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研究分析、综合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工作中相关重大技术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各分局行政审批业务工作。负责审批业务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协调组织跨区域的审批工作。协调涉及多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统筹协调各分局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权责清单梳理和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制定及更新工作。负责本系统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的管理。承担市“多规合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资金管理与审计处。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年度经费预、决算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分局和事业单位等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国土、地质矿产、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调查、测绘的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负责对所属单位预算经费支出的内部审计。负责管理机关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十)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外事、统战、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其他组织人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分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辖区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土地、海域及其房屋、林木等附着物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的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测绘管理工作。

(三)参与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辖区内“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等具体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生成空间实施规划。配合开展辖区内重大、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相关工作。负责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及审查。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受理、承办、审批、报批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划拨、出让、转让、变更、租赁等工作(含临时用地等相关工作),以及储备用地管理、集体土地使用和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承办个人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按权限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和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危住房翻改建规划审批工作。

(五)做好辖区内土地资源、资产的保护与管理,计收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收益金和土地资产的其他收益。负责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建设用地开发使用的动态监测工作及建设用地使用期满收回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地质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土地征收工作。配合开展辖区海域与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管理。

(七)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请认定的辖区内建设工程涉嫌违法建设行为开展技术认定工作。

(八)承办有关信访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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