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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成立于2007年11月,是经 [[ 国务院 ]] 批准,由国家发改委、 [[ 教育部 ]] 、科技部、工信部、环保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开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一批高校、科研院所、央企、国企、民企等政产学研界共同参与创办的全国性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283598787_99916599 【民生咨询解答】什么是社会团体?],搜狐,2018-12-20</ref>,是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跨学科,产学研、政金介、商媒用互动合作的资源整合型高层协同创新服务平台。
==机构简介==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由国务院国资委主管,是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经中组部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 中国科学院 ]] 原院长、两院院士路甬祥任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促进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 [[ 创新 ]] 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李克强总理对我会提出的“三个服务”要求,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服务;为加快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服务;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促进会的任务是充分发挥产学研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政产学研金协同创新共享服务平台,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 [[ 市场 ]] 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政产学研金与用的紧密结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作贡献。
党中央、 [[ 国务院 ]] 和各级政府十分重视产学研合作工作,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致信祝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成立。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张高丽、刘延东、路甬祥、陈至立、张梅颖、徐匡迪等都在不同的时期从不同的角度对促进会的工作予以关心和支持。刘延东在批示中指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成立以来,致力于推动政、产、学、研、用的互动协作,在整合创新 [[ 资源 ]] 、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等方面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望再接再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模式,不断提升产学研各界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促进会将进一步整合创新资源,搭建创新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 [[ 桥梁 ]] 、纽带作用,为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做更切实、更有成效的工作,为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 英文 ]] 译名为China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IUR)。由产业界、教育界、科技界、金融界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有关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231153473_100102324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三个方面下功夫],搜狐,2018-05-10</ref>、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努力搭建产学研、政金介、商媒用合作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企业创新、区域创新、产业创新服务;联合 [[ 企业 ]]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机制;以国际化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完善知识创新体系,提升产学研组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高产学研合作的水平和实效,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教育在改革和发展方面的各项方针 [[ 政策 ]] ,研究、探索和完善产学研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2.发挥本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中介 [[ 服务 ]] 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3.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洽谈会,受 [[ 政府 ]] 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承办展览会,加强继续教育,普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知识,培训产学研合作的专门人才。
4.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 [[ 研究 ]] ,建立中国特色产学研合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产学研合作实践,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 [[ 合作 ]] 培养人才,搭建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性。
6.促进政产学研金的合作与协同 [[ 创新 ]] ,加强产学研与用的紧密结合,推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7.加强产学研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 [[ 会议 ]] 、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项活动,广泛建立与国际产学研组织的合作关系,推进产学研合作国际化进程。
8.根据有关规定建好本会网站和信息服务平台、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及 [[ 书籍 ]] ,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业务 [[ 范围 ]]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有 [[ 法人 ]] 资格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 民营企业 ]] 、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5.关心支持、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 [[ 专家 ]] 学者等有关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 [[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 [[ 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 [[ 工作 ]] ;
4.向本会及时反映产学研合作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