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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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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成立于2006年,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缩写:CALC),是全国性非营利性 [[ 社会公益 ]] 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500229034_120902813 社会公益组织需要做什么],搜狐,2021-11-10</ref>。本协会接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的监督与管理。
==机构简介==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佩云、顾秀莲倡导和关怀下成立并发展起来的,目前聚集着包括医学、 [[ 法学]]<ref>[https://www.sohu.com/a/238573156_700334 专业介绍 | 法学专业 ],搜狐,2018-06-30 </ref>、管理学方面的专家、 [[ 企业家 ]] 、社会工作者等爱心人士。
协会全力推进“爱心人才 [[ 素质教育 ]] 工程、特殊人群爱心救助工程、失独老人爱心帮扶工程、公益慈善爱心捐赠工程、生命关怀综合服务工程”等五大工程。
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荣誉 [[ 主席 ]]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佩云,名誉理事长:李建华(二届理事长)、黄洁夫,荣誉理事长有:耿德章 、崔以泰 。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雷志勇同志(已辞)、代理事长李小琳同志(已辞), , 目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原监察局副局长李林康同志任协会换届负责人;协会党支部书记、副理事长、法人代表唐祖玉同志主持第三届理事会全面 [[ 工作 ]] 。
==协会宗旨 :==
传播生命文化,关怀 [[ 生命 ]] 过程,维护生命尊严,提高生命质量,延伸生命预期,创立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生命关怀事业。
==协会的任务==
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关爱生命、奉献爱心的良好氛围;协调社会 [[ 资源 ]] ,为提高生命质量和生命预期服务;聚集社会力量,为推动生命关怀事业展开搭建工作平台;培训社会人才,为提高生命关怀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而努力。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 [[ 名称 ]] 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第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性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是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 [[ 社会团体 ]] 。
第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宗旨:致力于临终关怀 [[ 服务 ]] 、舒缓治疗、老年医学研究及老年人医疗保健、护理等,发展我国的生命关怀事业。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遵守国家对协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社会道德风尚;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提倡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接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住所: [[ 北京市 ]]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D座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实施全国生命关怀的 [[ 行业管理 ]]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临终关怀和老年颐养范畴进行立法和政策研究;
(二) 以生命关怀为主题, [[ 组织 ]] 会员宣传、普及临终关怀、舒缓治疗和老年保健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死亡的科学认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命关怀服务活动;
(三) 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舒缓治疗、临终关怀组织、老年护理院及养老机构间的 [[ 合作 ]] ,积极开展地区和国际间的实地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 培训生命关怀专业人员,对医务人员、护工、家属和 [[ 志愿者 ]] 进行舒缓治疗、人文关怀、生活照顾的教育及技能培训,发挥我国中医中药的优势和特长,开展中西医相结合的特色治疗,不断提高我国老年病保健、舒缓治疗与临终关怀的水平;
(五) 书刊编辑、技术咨询、网站宣传;
(六) 开展社区生命关怀 [[ 服务 ]] ;
(七) 筹集资金,救助贫困的临终病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 [[ 章程 ]] ;
(二) 有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意愿;
(三) 热衷于我国老年病医疗保健、晚期病人的舒缓治疗与临终关怀 [[ 事 ]] 业的各界人士及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 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 维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交办的 [[ 工作 ]] ;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六) 积极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组织的 [[ 学术 ]] 交流、科技咨询与开发、科学论证、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 [[ 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