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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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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学会''', [[ 英文 ]] 全名“GUANGDO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GLSS,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 [[ 社会公益 ]] 性质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 [[ 社会团体]]<ref>[http://news.sohu.com/a/501637508_120069694 关于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 ,搜狐,2021-11-17 </ref>,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学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 [[ 社会主义 ]] 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国民“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 [[ 土地 ]] 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土地科技对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支撑力;反映会员和土地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412582345_114882 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 ,搜狐,2020-08-11 </ref>和谐社会,为实现 [[ 中华民族 ]] 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广东省土地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土地学会, [[ 英文 ]] 全名“GUANGDO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GLSS。
第二条 本会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 [[ 社会公益 ]] 性质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 [[ 百花齐放 ]] [[ 百家争鸣 ]] ”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国民“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 [[ 经济 ]] 的结合,增强土地科技对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支撑力;反映会员和土地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 广东省民政厅 ]] 以及挂靠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土地学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对地方土地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 [[ 广州市 ]] 环市东路468号6楼;邮政编码:5100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国内外 [[ 学术 ]] 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技的自主创新;
(二)面向社会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开展 [[ 继续教育 ]] ,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 [[ 研究 ]] 、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科技咨询服务以及举办科技展览等;
(五)发挥学会优势,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资质认证;加强对土地科技领域中介机构的业务 [[ 指导 ]] 、监督和培训;
(六)编辑 [[ 出版 ]] 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书刊;
(七)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 [[ 交流 ]] 与合作;
(八)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 [[ 奖励 ]] 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促进土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土地科技进步;
(九)向党和 [[ 政府 ]] 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的 [[ 社会公益 ]] 事业;举办为会员和社会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 [[ 研究员 ]] 、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2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 [[ 工作 ]] ,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以及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4、热心学会 [[ 事业 ]] 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贡献的企业家。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 [[ 教学 ]] 、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本省各市、县土地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会批准,即可入会。入会后由本会发给“土地学会会员证”,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 [[ 讨论 ]] 通过,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 [[ 学术 ]] 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 [[ 培训 ]]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 [[ 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本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如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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