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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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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图书馆'''2011年5月,灵石县文化艺术中心大楼落成, [[ 图书馆 ]] 搬入艺术中六层,总建筑面积近5000平方米,是全县文献信息资源与数字资源的收藏、传播、交流和服务的中心,承担着为全县人民提供 [[ 文献 ]] 信息服务的任务,2013年成功申报国家一级图书馆。灵石县图书馆现有藏书21.9万册(其中电子书10万册),数字资源藏量达到3TB。
==基本介绍==
灵石县图书馆前身是灵石县文化馆图书室,1984年正式分离出来,占地仅100多平方米,藏书不过3000册,对外窗口仅有1个借阅室和1个阅览室;1998年,县委政府投资180余万元改建了 [[ 文化 ]] 图书中心大楼,并购置了新设备,添置了新图书、报刊。2011年5月,灵石县文化艺术中心大楼落成,图书馆搬入艺术中六层,总建筑面积近5000平方米,是全县文献信息资源与数字资源的收藏、 [[ 传播 ]] 、交流和服务的中心,承担着为全县人民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任务,2013年成功申报国家一级图书馆。
馆内开设有报刊部、 [[ 古籍 ]] 部、采编部、地方文献部、共享中心等服务部门,开设有报纸阅览室、期刊阅览室、亲子阅览室、学生阅览室、借阅部、过刊借阅部、盲人阅览室、电子阅览室、音像视频室9个对外服务窗口。图书馆各服务窗口实行免费 [[ 开放 ]] ,可同时容纳320人同时阅览,其中电子阅览室有60台电脑,音像视频室可容纳100人观看视频讲座。
向公众提供的服务有:馆内阅览、书刊外借流通、电子阅览室免费上网查询及声像视听、文献复制、 [[ 光盘 ]] 刻录、免费复印报刊资料等服务,还可为读者提供数字书刊阅览、公益性讲座、展览等服务。灵石县图书馆采用Interlib集群管理系统,实现了采编、典藏、流通等业务的 [[ 自动化 ]] 管理,2009年,灵石县图书馆加入全省总分馆体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一卡通”,大限度地实现了资源共享。
==馆藏实力==
灵石县图书馆现有藏书21.9万册(其中电子书10万册),数字资源藏量达到3TB。图书内容涉及中外文 [[ 图书 ]] 、报刊、 [[ 古籍 ]] 线装书、录音录像带;订有报纸179种,期刊375种,电子报纸415种。
==实用信息==
===入馆须知===
1、读者进馆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身份证 ]] )到办证处填写《灵石县图书馆读者登记表》,免费办理借阅证。每位读者仅能办理一个借阅证。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请勿转借。6周岁以下的幼儿须有 [[ 家长 ]] 或监护人陪同。
2、我馆特藏文献阅览室所藏图书均为珍贵的历史 [[ 文化遗产 ]] 和地方特色文献,读者如需可免费阅览,不提供外借。
3、我馆开展的各类深度参考咨询服务(为读者提供课题服务、编写参考资料、分析报告、专题索引等),免费提供服务。文献资料免费复印、打印、拍照、复制等为读者服务。
4、保护文献资料,维护阅览 [[ 环境 ]] ,是每位读者应尽的义务。读者进入我馆,请 [[ 自觉 ]] 遵守我馆各项规章制度。如不慎遗失或污损(如受潮、涂划、破损等)馆藏图书、报刊及电子资料,照价赔偿。
==办证须知==
2、补卡:补卡需缴纳10元重新制卡,如您又找回原卡,原卡自动作废。
3、挂失:因借阅证不慎 [[ 遗失 ]] ,应及时到窗口挂失(不及时挂失造成损失由读者本人承担)。挂失后未办新卡,找回原卡,需凭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4、退卡:退卡时,请将押金发票及借阅卡一并交给 [[ 工作 ]] 人员,方可办理退卡手续。请妥善保管好您的押金发票及借阅卡,以免造成您不必要的损失。
==借阅须知==
1、册数:图书最多限借3本,期刊限借5本。
2、时限: [[ 图书 ]] 为30天,期刊10天。
===续借、预约===
1、续借:需续借者应在未超期时办理续借手续(只可续借一次),续借手续可通过 [[ 电话 ]] 及网上办理。未办续借手续者做超期处理。
2、预约:馆藏状态显示为“借出”的图书可以预约。 [[ 读者 ]] 留下联系方式,当预约图书到馆后,管理员会发出通知。预约书到馆3天之内为有效期限,逾期未到馆办理借阅手续者将视为放弃本次预约。
===图书超期处理===
超期:图书外借不按种类按册数,超期书刊每天每册收取 [[ 滞纳 金0金]]0.10元。
===图书赔偿规定===
图书进行外借登记后,请核对登记情况,查看图书有无破损或缺页,发现问题及时向 [[ 工作 ]] 人员声明,否则在还书时出现问题,由借阅者负责赔偿。爱护馆藏文献,请勿在图书上折页、勾画、撕割。
1、 [[ 遗失 ]] 文献:应购买相同新文献赔偿。不能赔偿相同文献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原书刊为近10年内出版的,一般按定价的1-5倍赔偿;
(2)原书刊为10年以前 [[ 出版 ]] 的,一般按定价的3-10倍赔偿。
2、损毁文献:按其程度分别处理:
(1)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 [[ 文献 ]] 定价10-50%赔偿;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文献平均价格的10-50% 赔偿。
(2)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 [[ 内容 ]] 完整的,按原书价格1-2倍赔偿。
3、成套定价的多卷书、连续 [[ 出版物 ]] 、电子出版物:按每册文献的平均价格计算赔偿基数;对书刊配套光盘以其配套文献的价格计算赔偿基数。
4、有意损坏且损坏较严重、谎报遗失不还或盗窃文献:除批评 [[ 教育 ]] 、追回原文献外,按原 [[ 文献 ]] 定价的3-5倍处罚,报纸按全年定价的3倍以内处罚。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注销借阅卡(押金折抵赔偿费用),且在一年内不得申领新证。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