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9
次編輯
變更
牴觸
,無編輯摘要
**^4.錯誤的定義了市場區隔,以為在該市場區隔新產品對購買者展示出了最大價值;
**^5.錯誤的低估了競爭行為,尤其是在價格競爭方面。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抵觸憲法案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19/12/13日做出釋字第786號解釋,公務員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舊法罰鍰最低額,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不予適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案件應依2018年6月修正的規定辦理。
*2000年7月12日制定公布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第16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分別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劉孔中因雇用自己的姊夫擔任司機,未利益迴避,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被裁罰100萬元罰鍰。
**劉男提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相關規定有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疑義,聲請釋憲。
*嘉義縣梅山鄉公所一名課長,未自行迴避評核配偶的考績為甲等,被裁罰100萬元罰鍰;*台南市一名組長招募工讀生時,要求承辦人員錄取他的岳父,也被裁罰100萬元。
**2人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6號解釋,認為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用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ref name="央廣社群">{{cite web |url=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28 | title= 公職人員違利益衝突遭重罰 大法官解釋:違憲 | language=zh | date=2019-12-13 | publisher=央廣社群 | author=李自立 | accessdate=2021-05-30}}</ref>
==参考來源==
{{Reflist}}
[[File:青木宣親.jpg | thumb | 300px | 青木宣親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
[[Category:500 社會科學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