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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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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編輯摘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f>[http://bgimg.ce.cn/xwzx/gnsz/szyw/200908/27/t20090827_19883306.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经济网,2009-08-27</ref> 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ref>[http://news.sohu.com/89/78/news210267889.shtml 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搜狐,2003-06-20</ref>
===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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