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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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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作出了法律规范管理。《国籍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据《国籍法》取得中国国籍的人,即为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国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

==国籍的取得和恢复==

根据《国籍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以下人具有中国国籍:

“ 第4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7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虽然《国籍法》并未禁止外国人通过归化的方式加入中国籍,但是事实上通过此种方式获得中国国籍的难度较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19年2月仅有4000余人成功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不含港澳居民)。另外,根据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也就是说曾经拥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移民,可以利用申请恢复的方法,从而达到重新定居的目的,但外国身份则不得保留。


==国籍的丧失==

根据《国籍法》第9条至第10条的规定,以下人不具有中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中国公民:

外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外国的;

有其它正当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丧失中国国籍的方式有两种: (1)自动丧失:定居国外,并且取得外国国籍; (2)主动退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

==双重国籍问题==

《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国籍法》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其申请经批准取得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根据《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上述条文的设置意在杜绝多重国籍现象,但非法多重国籍问题依然存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规定本国公民入外籍之后将自动丧失本国国籍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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