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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 [[ 土地 ]] 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规定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 矿产资源 ]] 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完善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编制和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地质 [[ 遗迹 ]] 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测绘 [[ 事业 ]] 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三、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 [[ 行政复议 ]] 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 [[ 合法权益 ]] ;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 [[ 统计 ]] 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和实施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统管全市土地征用、划拨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拟定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方案的实施;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 [[ 设计 ]] 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征地安置房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土地资源资产管理;拟定土地收购、储备等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办法;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指导 [[ 农村 ]] 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和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以及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 [[ 矿产品 ]] 的流通;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充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统一管理地质资料的汇总和馆藏业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市 [[ 地质勘查 ]] 活动;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查对外合作区块。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 [[ 地貌 ]] 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坡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 [[ 单位 ]] 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全市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 [[ 信息 ]] 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市 [[ 地图 ]] 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查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 [[ 专项资金 ]] 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