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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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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组成部门,为正厅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 [[ 政策 ]] 、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 [[ 最低生活保障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 [[ 民主政治 ]] 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 [[ 行政区划 ]] 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 [[ 婚姻 ]] 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 [[ 服务 ]] 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 [[ 老年人福利 ]] 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 [[ 政策 ]] ,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 [[ 儿童 ]] 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 [[ 慈善 ]] 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 [[ 社会 ]] 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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