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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滁州市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 除国家、省、市明确必须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转报)的项目外,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2. 除国家、省、市明确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名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项目外,授权县(市、区)实施分级管理或由市场自主定价。
3.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4. 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 将原市物价局职责划入。
2.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
3. 将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职责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稽察工作。
2. 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
3. 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
4.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协调处理全市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提高全市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专项规划,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
(二)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推进市及县(市、区)综合配套改革及试点工作。研究拟订价格改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规划建设重大项目,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综合编制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提出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安排建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重点项目稽察工作,对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受理对国家、省、市投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编制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预案,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和备案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管理和监测工作。
(七)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和扩权强镇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开发区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按规定指导扶助重点扶贫乡镇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开发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文化、人口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服务业、现代物流等发展规划;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
(十)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执法;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
==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 除国家、省、市明确必须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转报)的项目外,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2. 除国家、省、市明确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名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项目外,授权县(市、区)实施分级管理或由市场自主定价。
3.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4. 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 将原市物价局职责划入。
2.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
3. 将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职责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稽察工作。
2. 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
3. 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
4.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协调处理全市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提高全市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专项规划,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
(二)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推进市及县(市、区)综合配套改革及试点工作。研究拟订价格改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规划建设重大项目,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综合编制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提出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安排建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重点项目稽察工作,对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受理对国家、省、市投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编制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预案,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和备案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管理和监测工作。
(七)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和扩权强镇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开发区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按规定指导扶助重点扶贫乡镇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开发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文化、人口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服务业、现代物流等发展规划;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
(十)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执法;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