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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是静安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概况==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是静安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静安区教育局下设11个职能科室。下属教育机构51个,其中中学18所,小学12所,幼儿园12所。业余大学、教育学院、逸夫职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各1所,其他教育单位5个。静安区曾获得“全国双基教育先进区”、“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区”和“全国幼儿教育先进区”等荣誉称号。
==主要职责==
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治教,依法行政。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行政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基础教育;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管理本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协调、指导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
(四)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撤销、变更的审批;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任、教职工聘用和校长(书记)职级评审等工作的管理;负责对学校干部和教师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等工作的管理,加强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干部、教师队伍建设。
(六)遵循教育规律,抓好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指导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科普、法制、国防等教育工作;配合、支持社区教育工作;推进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七)管理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八)参与教育预算编制,管理使用有关专项经费,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加强教育国有资产的监察管理;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使用的监察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九)参与规划基础教育结构布局;制订教育系统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协调、监督与管理。
(十)配合有关部门,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十一)管理区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区教育系统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区教育系统干部、党建等有关组织工作;思想、宣传、法制教育等工作;统战、老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区教育工会、教育团工委等群众团体工作。
(十四)负责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市教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概况==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是静安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静安区教育局下设11个职能科室。下属教育机构51个,其中中学18所,小学12所,幼儿园12所。业余大学、教育学院、逸夫职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各1所,其他教育单位5个。静安区曾获得“全国双基教育先进区”、“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区”和“全国幼儿教育先进区”等荣誉称号。
==主要职责==
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治教,依法行政。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行政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基础教育;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管理本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协调、指导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
(四)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撤销、变更的审批;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任、教职工聘用和校长(书记)职级评审等工作的管理;负责对学校干部和教师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等工作的管理,加强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干部、教师队伍建设。
(六)遵循教育规律,抓好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指导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科普、法制、国防等教育工作;配合、支持社区教育工作;推进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七)管理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八)参与教育预算编制,管理使用有关专项经费,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加强教育国有资产的监察管理;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使用的监察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九)参与规划基础教育结构布局;制订教育系统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协调、监督与管理。
(十)配合有关部门,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十一)管理区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区教育系统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区教育系统干部、党建等有关组织工作;思想、宣传、法制教育等工作;统战、老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区教育工会、教育团工委等群众团体工作。
(十四)负责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市教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