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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 [[ 法律法规 ]] 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核 [[ 城市总体规划 ]] 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内容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三) 拟订和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及各种保障方案;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为 [[ 应急救援 ]] 提供支持,协助有关部门拟订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方案。
(四) 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 [[ 通信 ]] 、警报、信息化建设。
(五) 指导制定 [[ 城市 ]] 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指导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
(六) 制定防空防灾 [[ 专业 ]] 队伍建设规划和整组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
(七) 开展人民防空宣传 [[ 教育 ]] ;参与组织制订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规划;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 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及现有人防设施的开发利用。
(九) 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经费和 [[ 社会 ]] 负担经费。
(十) 对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提出意见。
(十一) 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系斗争。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防空防灾专业队消除 [[ 空袭 ]] 后果,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十二)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