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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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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商务局是长治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事业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并根据本市情况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规、规章,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拟订我市对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外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代表市人民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市内实施情况;管理市内多边、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八)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拟订并实施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核准全市权限以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负责审核全市权限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资料并上报省厅;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并执行我市境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审核或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我市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市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一)负责全市驻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二)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并根据本市情况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规、规章,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拟订我市对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外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代表市人民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市内实施情况;管理市内多边、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八)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拟订并实施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核准全市权限以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负责审核全市权限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资料并上报省厅;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并执行我市境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审核或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我市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市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一)负责全市驻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二)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