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192
次編輯
變更
九江市国土资源局
,無編輯摘要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等 [[ 自然资源 ]] 管理的 [[ 技术 ]][[ 标准 ]] 、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并对其进行审核;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利用规划、 [[ 地质环境 ]] 和地质 [[ 遗迹 ]] 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 [[ 土地资源 ]] 、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依法组织有关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活动。
(四)实施耕地特殊保护 [[ 政策 ]] ,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指导并组织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对耕地开发复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平衡。
(五)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 [[ 土地确权 ]] 、土地纠纷调处、土地分等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指导全市基准地价调整修订工作,负责市区基准地价调整修订;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负责对全市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 [[ 用地使用权 ]] 的流转管理,承担市本级国有土地划拔、出让工作。
(七)统一管理和监督 [[ 国土资源 ]] 资产和市场;组织和指导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工作;负责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规范矿业权市场; [[ 组织 ]] 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整顿与维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九)组织监测、防治 [[ 地质灾害 ]] 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城市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 [[ 古生物 ]][[ 化石 ]] 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十)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和地籍测绘规划;管理市本级土地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依法管理测绘市场,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单位 ]] 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科技工作;提出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测绘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 [[ 教育 ]] 培训。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