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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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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司法厅 ''' 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的。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司法厅(简称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取消负责社会 [[ 法律 ]] 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 [[ 公证员资格考试 ]] 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 法律 ]] 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 [[ 戒毒 ]] 、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 [[ 警务督察 ]] 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 [[ 司法行 ]] 政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 法律 ]] 、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 [[ 监狱 ]] 刑罚执行和改造 [[ 罪犯 ]] 的工作。
(三)负责 [[ 劳动教养 ]] 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 [[ 律师 ]] 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 [[ 服务 ]] 、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
(九)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 [[ 仲裁机构 ]] 、人员的审查登记工作。
(十)指导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 [[ 社团 ]] 组织。
(十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 [[ 弹药 ]] [[ 服装 ]] 、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劳动教养系统和 [[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的计划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 [[ 政治 ]] 工作,负责省属监狱、劳动教养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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