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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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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合作教育.jpeg|有框|右|<big>合作教育</big>[http://p7.itc.cn/images01/20200902/f0637d7e573447cc8968c6d72a7fb8af.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416114693_713329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各国合作教育==
合作教育指职业学校、附设职业类科或专门学程之高级中学及 [[ 特殊教育 ]] 学校,与合作教育事业机构合作,以培育学生 [[ 职业技能 ]] 为目标之机制。合作教育的学生在 [[ 台湾 ]] 劳动基准法中称为“技术生”。
合作教育教育是具有教育制度,经济功能与社会适应的 [[ 职业教育 ]] 制度,整合了“教育”与“建设”两方面的功能,由学校及事业机构双方共同培育人才,使教育与经济制度密切结合,是配合国家 [[ 经济 ]] 发展、开发人力资源,具经济功能的一种教育措施。职业学校主动为业界服务;而业界则提供训练资源配合学校教育。
过去中华民国政府为因应台湾经济建设与工商业发展之基层 [[ 技术 ]] 人才需求,1969年开始试办“合作教育实验班”,其办理方式是学生一方面在学校修习一般科目及专业理论课程,一方面到相关行业职场工作,办理的类科以各校设立的 [[ 职业 ]] 类科或学程为主,并透过厂校双方的合作规划,安排学生到业界职场实习、工作,并期望使学生获得 [[ 生活 ]] 津贴、且习得一技之长。然而在执行上,却常常压榨学生、让学生得不偿失。
2004年 [[ 教育部 ]] 订颁《高级职业学校合作教育实施办法》,供各校做为办理之依据。合作教育教育课程由“学时制”改以“学分制”修读,学生三年修满150学分可获得高职毕业证书,并自2009学年度起提供合作教育班学生免学费之措施,期望能照顾合作教育 [[ 教育 ]] 之学生。自2010年,在台湾约仍有3.5万合作教育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