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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香港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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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香港会谈,是指1992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代表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的台湾民间团体“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在英属香港港丽酒店和代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大陆民间团体“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会”)针对两岸“文书验证”及“挂号函件”事宜进行的第二次工作性商谈。它是为了准备1993年汪辜会谈而先期举行的事务性协商。
==历史背景==
1987年11月2日,在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蒋经国的授意之下,中华民国政府施行开放台湾居民赴大陆探亲之政策,使得两岸民众的相互往来在中断38年后首先以单向方式逐步恢复。由于人员、经济、文化交流复始,中华民国政府原先采取的“不接触、不妥协、不谈判”之“三不政策”受到动摇。
1990年10月7日,在部分中国国民党威望人士及国军老兵的推动下,继任总统李登辉邀集朝野各党及社会各界人士于总统府成立国家统一委员会,开始研商制订“国家统一纲领”。1991年2月23日,制订完成的“国家统一纲领”在国家统一委员会获得通过,并于该年3月14日在行政院获得通过;同年4月,中华民国政府对中华民国宪法进行相关的增修条文之订定,并由总统李登辉5月1日公布,同时宣布终止动员戡乱时期。
1991年1月18日,中华民国立法院通过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并于1月28日由总统李登辉公布施行。同年1月30日,陆委会正式成立。2月8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台北成立,并于4月9日与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签订委托契约,处理有关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对话、文书验证、民众探亲商务旅行往来纠纷调处等涉及公权力之相关业务。
1991年4月28日,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陈长文访问北京,并于次日与中国大陆国台办副主任唐树备会谈。唐树备提出,“在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事务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也反对‘一国两府’以及其他类似的主张和行为。”唐树备提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陈长文则提出台湾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大陆也是中华民国一部分。陈长文也建议在一个中华民国之下,加上“对等互惠,相互尊重”;唐树备表示“相互尊重”没问题,但“对等互惠”还要研究。
1991年11月3日至11月7日,陈长文再赴北京与唐树备就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防制海上走私及抢劫犯罪的程序性问题举行商谈。唐树备再次提出希望海基会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作为双方商谈的前提;对此,双方仅广泛交流意见,并未达成任何具体成果。此后,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强调,台湾方面对一个中国涵义的理解与大陆方面不同,而表达对一个中国的态度是政策性的问题,与事务性商谈无关,海基会在事务性商谈中不得谈这个问题。但海协会方面认为,两岸间文书认证的商谈已碰触外交概念,有必要先就两岸关系定位及一个中国原则达成共识。
1991年12月16日,中国大陆方面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在北京成立,由前上海市长汪道涵为会长,并受中共中央台办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指导。由此,两岸政府以“海基会”与“海协会”会谈的形式,继续进行商谈与交流。海协会根据国台办授权,继续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会交往和事务性商谈的基础。
1992年3月22日至3月27日,海基会法律服务处处长许惠祐等六人赴北京,并于23日至26日间与海协会李亚飞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和“开办海峡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问题进行第一次工作性商谈。海基会方面遵照陆委会的要求,多次表示“没有授权谈一个中国问题”。海基会方面初期曾一度主张,在解决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中,比照国家间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做法来处理大陆公证书在台湾的使用;在解决开办两岸挂号函件业务问题中,则援引国家间通邮的做法。3月30日,海协会召开记者招待会,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就在事务性商谈中应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问题,作出中国大陆立场的阐述。他说“一个中国是客观事实,而两岸交往中的事务性问题,包括文书使用、挂号函件查询等,作为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本不需要特别的协议;但基于两岸尚未统一的事实,也的确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做法,不过不应同国与国间的作法相混淆,因此有必要明确海峡两岸交往中的事务性问题是中国人的内部事务,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考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方式。”他也说,海协会坚持先谈这个问题,只是要双方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并不要讨论“一个中国”的涵义,至于具体表述方式,双方可协商。海协会方面的立场概括为: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协商,并愿意听取海基会和台湾各界的意见。
1992年8月1日,国家统一委员会通过对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全文如下:
一、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
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统一以后,台湾将成为其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台湾方面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二、民国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起,中国处于暂时分裂之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乃为客观之事实,任何谋求统一之主张,不能忽视此一事实之存在。
三、中华民国政府为求民族之发展、国家之富强与人民之福祉,已订定“国家统一纲领”,积极谋取共识;深盼双方均以务实的态度捐弃成见,共同合作,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一个中国而贡献智慧与力量。
1992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许惠祐与海协会咨询部副主任周宁,继续就“公证书使用”及“挂号函件”问题在香港举行第二次处长级工作性商谈,这就是产生“九二共识”的九二香港会谈。
==历史背景==
1987年11月2日,在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蒋经国的授意之下,中华民国政府施行开放台湾居民赴大陆探亲之政策,使得两岸民众的相互往来在中断38年后首先以单向方式逐步恢复。由于人员、经济、文化交流复始,中华民国政府原先采取的“不接触、不妥协、不谈判”之“三不政策”受到动摇。
1990年10月7日,在部分中国国民党威望人士及国军老兵的推动下,继任总统李登辉邀集朝野各党及社会各界人士于总统府成立国家统一委员会,开始研商制订“国家统一纲领”。1991年2月23日,制订完成的“国家统一纲领”在国家统一委员会获得通过,并于该年3月14日在行政院获得通过;同年4月,中华民国政府对中华民国宪法进行相关的增修条文之订定,并由总统李登辉5月1日公布,同时宣布终止动员戡乱时期。
1991年1月18日,中华民国立法院通过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并于1月28日由总统李登辉公布施行。同年1月30日,陆委会正式成立。2月8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台北成立,并于4月9日与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签订委托契约,处理有关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对话、文书验证、民众探亲商务旅行往来纠纷调处等涉及公权力之相关业务。
1991年4月28日,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陈长文访问北京,并于次日与中国大陆国台办副主任唐树备会谈。唐树备提出,“在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事务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也反对‘一国两府’以及其他类似的主张和行为。”唐树备提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陈长文则提出台湾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大陆也是中华民国一部分。陈长文也建议在一个中华民国之下,加上“对等互惠,相互尊重”;唐树备表示“相互尊重”没问题,但“对等互惠”还要研究。
1991年11月3日至11月7日,陈长文再赴北京与唐树备就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防制海上走私及抢劫犯罪的程序性问题举行商谈。唐树备再次提出希望海基会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作为双方商谈的前提;对此,双方仅广泛交流意见,并未达成任何具体成果。此后,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强调,台湾方面对一个中国涵义的理解与大陆方面不同,而表达对一个中国的态度是政策性的问题,与事务性商谈无关,海基会在事务性商谈中不得谈这个问题。但海协会方面认为,两岸间文书认证的商谈已碰触外交概念,有必要先就两岸关系定位及一个中国原则达成共识。
1991年12月16日,中国大陆方面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在北京成立,由前上海市长汪道涵为会长,并受中共中央台办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指导。由此,两岸政府以“海基会”与“海协会”会谈的形式,继续进行商谈与交流。海协会根据国台办授权,继续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会交往和事务性商谈的基础。
1992年3月22日至3月27日,海基会法律服务处处长许惠祐等六人赴北京,并于23日至26日间与海协会李亚飞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和“开办海峡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问题进行第一次工作性商谈。海基会方面遵照陆委会的要求,多次表示“没有授权谈一个中国问题”。海基会方面初期曾一度主张,在解决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中,比照国家间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做法来处理大陆公证书在台湾的使用;在解决开办两岸挂号函件业务问题中,则援引国家间通邮的做法。3月30日,海协会召开记者招待会,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就在事务性商谈中应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问题,作出中国大陆立场的阐述。他说“一个中国是客观事实,而两岸交往中的事务性问题,包括文书使用、挂号函件查询等,作为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本不需要特别的协议;但基于两岸尚未统一的事实,也的确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做法,不过不应同国与国间的作法相混淆,因此有必要明确海峡两岸交往中的事务性问题是中国人的内部事务,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考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方式。”他也说,海协会坚持先谈这个问题,只是要双方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并不要讨论“一个中国”的涵义,至于具体表述方式,双方可协商。海协会方面的立场概括为: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协商,并愿意听取海基会和台湾各界的意见。
1992年8月1日,国家统一委员会通过对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全文如下:
一、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
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统一以后,台湾将成为其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台湾方面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二、民国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起,中国处于暂时分裂之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乃为客观之事实,任何谋求统一之主张,不能忽视此一事实之存在。
三、中华民国政府为求民族之发展、国家之富强与人民之福祉,已订定“国家统一纲领”,积极谋取共识;深盼双方均以务实的态度捐弃成见,共同合作,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一个中国而贡献智慧与力量。
1992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许惠祐与海协会咨询部副主任周宁,继续就“公证书使用”及“挂号函件”问题在香港举行第二次处长级工作性商谈,这就是产生“九二共识”的九二香港会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