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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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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欧盟法院的一部分,其有解释欧盟法律和确保其在各欧盟会员国间能被平等适用的任务。
欧洲法院于1952年于 [[ 卢森堡 ]] 市设立,目前欧洲法院的法官是由各个欧盟会员国所推派的 [[ 法官 ]] 组成(目前为28名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审官),通常一个案件的审理,可能由3个、5个或13个法官加以审理。
==历史==
欧洲法院于1952年时根据巴黎条约 (1951 (1951 年) ) 设立,以做为 [[ 欧洲 ]] 煤铁共同体中的一部分。 于最初设立时,欧洲法院共有7个法官,6个 [[ 欧洲煤铁共同体 ]] 的会员国各可以指派一个法官,而第7个法官则由“大国”(西德、 [[ 法国 ]] 、 [[ 意大利 ]] )指派。于1967年,欧洲煤钢共同体 [[ 和欧洲经济共同体 ]] 、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 合并时,欧洲法院成为欧洲各大共同体的一部分。
随着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欧洲联盟正式成立。不过欧洲法院并没有因此而如同其他机构一样改变其名称。其权力的来源是来自于欧洲联盟的第一支柱:欧洲各大共同体。
欧洲法院于1997年时,随着 [[ 阿姆斯特丹条约 ]] 的签订而使其权力获得扩张,原本属于第三支柱(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的议题被移转至本法院来处理。
目前,随着 [[ 里斯本条约 ]] 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欧洲法院的官方名称从“欧洲各大共同体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des 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CJCE) ; ;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变为“欧洲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Court of Justice)。
原讼法院(Tribunal de Première Instanc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则更名为普通法院(Tribunal général ; General Court)。
至于欧盟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 (CJU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将成为统合此二法院的 [[ 法院 ]] ,亦即,在欧盟法院之下,包含了“欧洲法院”和“普通法院”此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