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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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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概念:按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用人與受僱人彼此間為屬僱傭關係,僱用人即一般泛稱之「雇主」。然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2款規定,「雇主」係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次按同條第6款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為勞動契約,即雇主為勞動契約之當事人,亦契約上勞工之相對人。準此,勞基法之雇主,包括勞動契約之雇主、負責人及受託負責人。此雇主概念主要基於勞工行政監督目的,例如勞基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雇主的責任與保險==
*台灣有3成勞工因為職災留下不可回復的創傷,其中永久性傷害占23.35%,留下永久性傷害、傷殘、失能,且需要長期治療的有7.05%,此外還有39.65%的人還在治療、復健中。
**進一步詢問當時任職的企業,除了法定的職災保障還提供哪些協助,居然高達6成4的企業沒有提供任何協助,只有16.74%有團體保險理賠,另外有關心探視的占14.54%,提供有薪假休養更不到1成,只有8.37%。
*對於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意外,雇主、員工及員工的家屬都並不樂見,但是很多的事故發生後,因為不清楚勞工和雇主之間的法律,家屬可能也不知道如何估算往後的醫療費用,導致補償費用始終談不攏,甚至告上法庭,造成雙方消耗太多時間跟精神,但卻都沒有真正得到保障。
*因為工作而造成的意外傷害,一般來說普遍會發生的2個問題是:員工因工作造成傷害需要醫藥費補償;另一個則是雇主有無確實作好教育訓練,盡到管理責任,需不需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保與團體保險只有針對員工的生命跟身體狀況作補償,並無法真正的涵蓋到雇主法律層面的風險移轉,才會造成就算雇主真的有過失,家屬仍然求償無門的狀況。
*即使有幫員工投保團險,但如果要兼顧執行勤務期間法律的責任風險與非執行勤務期間的員工福利,建議用「雇主責任險」來做規畫。簡單來說,若受僱員工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殘廢或傷害,雇主對員工有民事賠償責任,可利用雇主責任險轉嫁由保險公司承擔。
**1.定額給付:因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死亡、殘廢、交通事故或意外燙傷,除「醫療費用補償金」為實支實付外,其餘均為定額給付。
**2.職災給付:若團體保險規畫得當,就可支應勞工職災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但就怕有些狀況是實領薪資跟投保薪資有差距,再加上各家住院日額上限最多3,000元,對於高薪受僱者而言,即便在住院期間,此一額度還是會有不足之可能,產生的差額就必須用職災給付的部分來補償這一塊的風險。
**3.溢額給付:屬於不定額給付的部分,轉嫁雇主應負民法損害賠償的責任時,溢額保障。
**團險可能是著重員工的福利,但雇主意外責任險則是轉嫁雇主的責任風險,若兩者都兼顧到,等於24小時各方面都有保障到員工,雇主可以考慮作此規畫。<ref name="Smart自學網 ">{{cite web |url=http://smart.businessweekly.com.tw/Reading/IndepArticle.aspx?id=35348 | title= 蒲松龄前世与后身的传奇 | language=zh | date=2018-05-17 | publisher=Smart自學網 | author=劉姵呈 | accessdate=2020-06-09}}</ref>
==雇主的權益==
==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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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青木宣親.jpg | thumb | 300px | 青木宣親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