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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88年6月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经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 [[ 法制委员会 ]] 、 [[ 民族委员会 ]] 、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并规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1993年3月2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