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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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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为中华民国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成立。简称监院。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华民国五院中可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监察权(调查权)、监试权及审计权;1992年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国会职权。这个机关相当于欧盟的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或美国政府问责署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

==学理根据==

孙中山倡行的“五权宪法”中,主张撷取欧美三权分立制度,与中国御史谏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及考试制度(科举)之优点,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另增监察、考试两权。为了避免国会(立法)利用监察弹劾权力对行政单位施压,造成国会专制,于是设立监察权,以弱化立法权,强化行政权。中华民国成立后,当时北洋政府仍照欧美三权分立原则,将弹劾权属诸国会。

监察院的创设,模仿古代中国御史谏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由监察权监督行政权,同时避免立法院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权力过于独大无法制衡,所以有别于三权分立,把国会的纠察与调查权独立出来[1]。

在瑞典的议会监察使,与监察院类似,但是它存在的目的,在于增强立法权的行使力量,以制衡行政权的扩张,在学理上与三民主义中的监察权不同。瑞典议会监察使是一个独立机构,直属国会。

==台湾==

1949年,监察院随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迁往台湾,作为国会一部分,基于维持“法统”地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一样并无进行改选。

民主进步党主张修宪废除考试院及监察院。2016年10月11日晚间的政策协调会上,总统蔡英文决定要补提11名监察委员,并且由副总统陈建仁担任审荐小组召集人,尽管绿营内部有不少声音,认为不须做出提名,直接让监委悬空,监察院就会瓦解,但总统府方面强调,在修宪程序完成之前,还是必须要依照宪法完成提名,让监察院能够维持正常运作。[4]

2017年3月2日,总统府发言人黄重谚说:“废除监察院是我们的一贯修宪主张,这个立场并没有改变”;但前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林浊水说,总统兼民主进步党主席蔡英文强调修宪的主张及立场没有改变,他深不以为然,“只要蔡主席继续当总统,监察院一直运作下去,‘不会废’这立场也没有改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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