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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1927-1938)
===南京国民政府(1927-1938)===
1926年,国民革命军攻克了湖南、湖北、江西和福建的主要城市,于是广州国民政府联席会在11月决议将国民政府北迁武汉,即为国民政府。然此时的国民政府受到苏联以及共产党所影响,引发国民党右派对于左派亲共的不满。1927年,北伐军攻克了上海与南京,蒋介石于3月抵达上海后,决定实行"清党",并于4月18日成立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大会上﹐发布了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关于奠都南京的宣言以及《国民政府宣言》﹐提出国民革命方略四条﹕密切革命军与人民的配合﹔造成廉洁政府﹔提倡保护国内实业﹔保障农工团体利益并扶助其发展 <ref>[http://www.todayonhistory.com/4/18/JiangJieShiJianLiNanJingGuoMinZhengFu.html 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历史上的今天,李斯,2012-07-10</ref>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委员制﹐由蒋介石﹑胡汉民﹑张静江﹑吴稚晖等十二人为政府委员﹐胡汉民为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吴稚晖为总司令部政治部主任。政府各部门设有﹕秘书长(钮永建)﹐财政部长(古应芬﹐钱新之代)﹐外交部长(伍朝枢)﹐民政部长(薛笃弼)﹐司法部长(王宠惠)﹐大学院院长(蔡元培)。政府辖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一部)﹑福建﹑上海﹑南京﹑广东﹑广西等。也开始形成宁汉分裂之局面;直到8月武汉的国民党与国民政府执行分共清党,以及蒋介石在汪精卫的要求下辞去总司令之后,才宣布合作。
1928年2月3日至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等议案。规定国民政府接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掌理全国政务﹐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举﹐政府部门设有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等部以及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监察院﹑大学院等。会议推举谭延闿为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军事委员会主席兼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同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宣称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并决定以五院制组成国民政府。同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一人﹐委员十至十二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同时﹐任命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渐趋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