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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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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都的执行机关是以东京都知事为代表的东京都政府 。东京都政府是具有日本县政府及市政府两级行政单位职能的地方自治体,行政区域包括多摩地方、伊豆群岛和小笠原群岛。另外,东京都在东京都区部地区(东京23区)设有隶属于特别地方自治体的特别区。特别区拥有独立的区域决议机关及执行机关,原则上与东京都政府不具有从属关系,因此,地方自治法设置了都区协议会以对双方自治体进行联系和调整[ 。东京都的行政长官是东京都知事,由东京都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知事管理并执行东京都的事务,同时具有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指挥权。此外,执行机关又设有辅助机关、执行组织、行政委员会。辅助机关包括东京都副知事及其他职员,执行组织包括各下属事务局,辅助机关和执行组织均用于协助知事行使其职权并处理各项事务[7] 。行政委员会则为独立于知事存在的执行机关,是为防止知事权力集中而设置的委员会组织
 
[[Category:730 亞洲史地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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