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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信奉佛教吗
,创建页面,内容为“{|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B3DDF4" align= center| '''<big>元朝佛教</big>''' |- |<center><img src=https://img.gugong.net/m00/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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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信奉佛教吗'''元世祖忽必烈在即位前,即邀请西藏地区的名僧[[帕思巴东来]],即位后,奉为帝师,命掌理全国佛教,兼统领藏族地区的政教。帕思巴圆寂后,他这一系的僧人继续为元帝师的有亦怜真、答儿麻八剌乞列、亦摄思连真、乞剌斯八斡节儿、[[辇真监藏]]、都家班、相儿家思、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旺出儿监藏、公哥列思八冲纳思监藏班藏卜、亦辇真吃剌失思等喇嘛(《[[新元史·释老传]]》)。<ref>[https://www.gugong.net/zhongguo/yuanchao/35880.html 元朝信奉佛教吗 故宫历史网] </ref>
又终元之世,每帝必先就帝师受戒,然后登位。凡举行法会,修建佛寺,雕刻藏经等佛事费用,多由国库支出,并常给与寺庙大量田地以为供养。而喇嘛僧则享有一些政治经济特权。
此外,汉族僧徒与河西回鹘僧,仍受到相当的待遇。元初佛教界一些著名人物,如耶律楚材、刘秉忠等,或为朝廷所尊信,或居政府的要职,对于当时佛教的护持,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且禅宗盛行江南,天台、白云、白莲等宗亦相当活跃。
但对佛教教义未有多大的发扬,仅寺院经济的发展与僧尼人数之增加,有甚于过去。而寺院大力经营工商业等,尤成为元代佛教的一特殊现象。
元代管理佛教的机构,最初设总制院,即以国师为领导。后又设功德使司(简称功德司)。至元二十五年(1288)总制院改称宣政院,扩大管理职权,且在各路设行宣政院,代替了功德司的事务。僧官如僧录、僧正、僧纲等,也都由宣政院管辖。后来到至顺二年(1331)撤销行宣政院,另于全国设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各地僧尼事务。元统二年(1334),又罢广教总管府,复立行宣政院。
元代寺院和僧尼的人数,据宣政院至元二十八年(1291)统计:全国寺院凡二万四千三百一十八所,僧尼合计二十一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人,若将私度僧尼糀E算在内,恐怕还不止此数。
元代皇室所建官寺很多。从至元七年(1270)到至正十四年(1354)在京城内外各地,建有大护国仁王寺、圣寿万安寺、殊祥寺、大龙翔集庆寺、大觉海寺、大寿元忠国寺等,这些土木费用都很浩繁。英宗至治元年(1321)所建的寿安山佛寺,铸一佛像曾冶铜五十万斤(即今北京西山卧佛寺的卧佛)。
==寺院==
随着寺院的兴造,又规定每寺住僧约三百人,于是朝廷将大量田地给与寺院。
例如,中统初(1260)给庆寿、海云二寺地五百顷。大德五年(1301)给兴教寺地一百二十顷,上都乾元寺地九十顷,万安寺地六百顷,南寺地百二十顷。皇庆初(1312)给大普庆寺田八万亩,崇福寺河南地百顷,上都开元寺江浙田二百顷,普庆寺山东益都田七十顷。至正十二年(1352),建清河大寿元忠国寺成,以江浙废寺之田归之。
据大略统糀E,自世祖中统二年(1261)到至正七年(1347),前后共给寺田三千二百八十六万一千亩(《[[续文献通考]]》卷六)。这些寺院土地的主管机构是太禧宗禋院。各寺都设有总管府、提举司或提领所来经管业务。其一寺的田地散在各路的,便就各地设立主管机构。如大护国仁王寺,有襄阳、江淮等处营田提举司、大都等路民佃提领所。
大承华普庆寺,有镇江、汴梁、平江等处稻田田赋提举司。大承天护圣寺,有平江善农提库司、荆襄等处济农香户提举司、龙庆州等处田赋提领所等(《元史·百官志》)。
元代寺院经济成了畸形的发展。因为寺院在拥有大量土地的同时,还大力从事商业和工业。当时各地解库(当铺)、酒店、[[碾硙]]、[[湖泊]](养鱼场)、货仓、旅馆及邸店(商店)等,很多是寺庙所经营。如皇庆初(1312)给与大普庆寺腴田八万亩外,还有邸店四百间,即其一例(《陔馀丛考》卷十八)。其在工业方面,如开采煤炭和铁矿,也有寺僧参加。
成宗大德元年(1297)有禁权豪僧道擅据矿炭山的命令(《[[元史·成宗纪]]》)。仁宗延祐三年(1316)于山西五台山灵鹫寺置铁冶提举司(《元史·仁宗纪》二),这也是前代寺院所无的经济活动。还有银矿的开采虽非寺院直接经营,而其收入却归寺院所有。
如至顺元年(1330),闻蔚州广灵县地产银矿,文宗即令中书太禧院派人经营,而以其所得归大承天护圣寺(《元史?文宗纪》三)。寺院的工商业经营,当然和政府赋税收入有关。政府对于寺营的解库,有时禁止,有时命其纳税。而政府对于各处住持僧人将常住金谷掩为己有,修建退居私宅,开设解库,也有禁令(见《元典章》卷三十三)。
至元三十年(1293)曾命僧寺之邸店、商贾舍止(旅馆),其货物照章纳税(《元史》卷十七)。其后更时有明令,使僧道为工商者纳税。特别是诸河西路僧人有妻子者,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民同;以防止当时富户冒为僧道,规避差役(《元史?刑法志》卷一百零三)。<ref>[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83%E4%BB%A3%E4%BD%9B%E6%95%99/7925479?fr=ge_ala 元代佛教 百度] </ref>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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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信奉佛教吗'''元世祖忽必烈在即位前,即邀请西藏地区的名僧[[帕思巴东来]],即位后,奉为帝师,命掌理全国佛教,兼统领藏族地区的政教。帕思巴圆寂后,他这一系的僧人继续为元帝师的有亦怜真、答儿麻八剌乞列、亦摄思连真、乞剌斯八斡节儿、[[辇真监藏]]、都家班、相儿家思、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旺出儿监藏、公哥列思八冲纳思监藏班藏卜、亦辇真吃剌失思等喇嘛(《[[新元史·释老传]]》)。<ref>[https://www.gugong.net/zhongguo/yuanchao/35880.html 元朝信奉佛教吗 故宫历史网] </ref>
又终元之世,每帝必先就帝师受戒,然后登位。凡举行法会,修建佛寺,雕刻藏经等佛事费用,多由国库支出,并常给与寺庙大量田地以为供养。而喇嘛僧则享有一些政治经济特权。
此外,汉族僧徒与河西回鹘僧,仍受到相当的待遇。元初佛教界一些著名人物,如耶律楚材、刘秉忠等,或为朝廷所尊信,或居政府的要职,对于当时佛教的护持,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且禅宗盛行江南,天台、白云、白莲等宗亦相当活跃。
但对佛教教义未有多大的发扬,仅寺院经济的发展与僧尼人数之增加,有甚于过去。而寺院大力经营工商业等,尤成为元代佛教的一特殊现象。
元代管理佛教的机构,最初设总制院,即以国师为领导。后又设功德使司(简称功德司)。至元二十五年(1288)总制院改称宣政院,扩大管理职权,且在各路设行宣政院,代替了功德司的事务。僧官如僧录、僧正、僧纲等,也都由宣政院管辖。后来到至顺二年(1331)撤销行宣政院,另于全国设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各地僧尼事务。元统二年(1334),又罢广教总管府,复立行宣政院。
元代寺院和僧尼的人数,据宣政院至元二十八年(1291)统计:全国寺院凡二万四千三百一十八所,僧尼合计二十一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人,若将私度僧尼糀E算在内,恐怕还不止此数。
元代皇室所建官寺很多。从至元七年(1270)到至正十四年(1354)在京城内外各地,建有大护国仁王寺、圣寿万安寺、殊祥寺、大龙翔集庆寺、大觉海寺、大寿元忠国寺等,这些土木费用都很浩繁。英宗至治元年(1321)所建的寿安山佛寺,铸一佛像曾冶铜五十万斤(即今北京西山卧佛寺的卧佛)。
==寺院==
随着寺院的兴造,又规定每寺住僧约三百人,于是朝廷将大量田地给与寺院。
例如,中统初(1260)给庆寿、海云二寺地五百顷。大德五年(1301)给兴教寺地一百二十顷,上都乾元寺地九十顷,万安寺地六百顷,南寺地百二十顷。皇庆初(1312)给大普庆寺田八万亩,崇福寺河南地百顷,上都开元寺江浙田二百顷,普庆寺山东益都田七十顷。至正十二年(1352),建清河大寿元忠国寺成,以江浙废寺之田归之。
据大略统糀E,自世祖中统二年(1261)到至正七年(1347),前后共给寺田三千二百八十六万一千亩(《[[续文献通考]]》卷六)。这些寺院土地的主管机构是太禧宗禋院。各寺都设有总管府、提举司或提领所来经管业务。其一寺的田地散在各路的,便就各地设立主管机构。如大护国仁王寺,有襄阳、江淮等处营田提举司、大都等路民佃提领所。
大承华普庆寺,有镇江、汴梁、平江等处稻田田赋提举司。大承天护圣寺,有平江善农提库司、荆襄等处济农香户提举司、龙庆州等处田赋提领所等(《元史·百官志》)。
元代寺院经济成了畸形的发展。因为寺院在拥有大量土地的同时,还大力从事商业和工业。当时各地解库(当铺)、酒店、[[碾硙]]、[[湖泊]](养鱼场)、货仓、旅馆及邸店(商店)等,很多是寺庙所经营。如皇庆初(1312)给与大普庆寺腴田八万亩外,还有邸店四百间,即其一例(《陔馀丛考》卷十八)。其在工业方面,如开采煤炭和铁矿,也有寺僧参加。
成宗大德元年(1297)有禁权豪僧道擅据矿炭山的命令(《[[元史·成宗纪]]》)。仁宗延祐三年(1316)于山西五台山灵鹫寺置铁冶提举司(《元史·仁宗纪》二),这也是前代寺院所无的经济活动。还有银矿的开采虽非寺院直接经营,而其收入却归寺院所有。
如至顺元年(1330),闻蔚州广灵县地产银矿,文宗即令中书太禧院派人经营,而以其所得归大承天护圣寺(《元史?文宗纪》三)。寺院的工商业经营,当然和政府赋税收入有关。政府对于寺营的解库,有时禁止,有时命其纳税。而政府对于各处住持僧人将常住金谷掩为己有,修建退居私宅,开设解库,也有禁令(见《元典章》卷三十三)。
至元三十年(1293)曾命僧寺之邸店、商贾舍止(旅馆),其货物照章纳税(《元史》卷十七)。其后更时有明令,使僧道为工商者纳税。特别是诸河西路僧人有妻子者,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民同;以防止当时富户冒为僧道,规避差役(《元史?刑法志》卷一百零三)。<ref>[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83%E4%BB%A3%E4%BD%9B%E6%95%99/7925479?fr=ge_ala 元代佛教 百度] </ref>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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