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變更

前往: 導覽搜尋

江苏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增加 192 位元組, 1 年前
無編輯摘要
'''江苏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8月16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一行6人至我区 [[ 法律 ]] 服务产业园调研。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市委依法治市办专职副主任、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王庆,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李鹏,区司法局局长朱同福等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实地参观了 [[ 江宁区 ]] 法律服务产业园及入驻法律服务机构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和南京学府集团,观看江宁区法律服务产业园宣传片,并召开座谈会。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小青律师向调研组详细介绍了律所发展历程,专业领域、涉外服务、 [[ 社会公益 ]] 、援藏法律工作等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工作情况。
汪小青律师表示,东银所始终坚持利用自身优势助力企业发展<ref>[https://www.sohu.com/a/399246799_120725703 企业发展所经历的五个主要阶段] ,搜狐,2020-06-02 </ref>,积极响应与配合 [[ 法律 ]] 服务中心政策,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在今后的工作中,东银所也将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为满足企业多样化法律需求以及江宁区法律服务园区的发展贡献力量。
==相关资讯==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五年工作总结===
2013年以来,在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 [[ 领导 ]]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积极当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参谋助手,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本届以来(截至2017年12月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省地方性法规案84件,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案127件,为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 [[ 建设 ]] “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地方立法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 [[ 社会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441228748_120895142 什么是社会主义?其实你完全理解错了] ,搜狐,2020-12-29</ref>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法制委、法工委始终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地方立法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最新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就完善立法体制、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 [[ 中共中央 ]] 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省委于2016年10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制委、法工委及时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方式和具体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支持、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自觉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根本保障。
二是及时向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制定情况。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现实性、群众性要求十分强的工作。为了实现立法决策与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相衔接,法制委、法工委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过程中,都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同意。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立法 [[ 项目 ]] 调整,法制委、法工委都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或者省委研究决定,如围绕有关方面对《江苏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有不同认识的问题,法制委、法工委专题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切实贯彻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三是及时向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地方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了保障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贯彻实施,法制委、法工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我省有关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步骤和时间的实施方案,并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后报请省委同意,如期实现了我省所有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全覆盖。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遇到的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问题,如防治 [[ 大气污染 ]] ,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法制委、法工委提出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三次审议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建议,并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后报请省委同意,充分体现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精心编制立法规划,加快推进立法计划有效实施====
编制立法规划是从事立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立法工作有目的、有步骤进行,合理 [[ 安排 ]] 立法时序,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性工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对编制立法规划工作高度重视。2013年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换届后不久,即对编制立法规划工作作出部署,专门成立了立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亲自担任立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这在我省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中尚属首次。在立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法工委组织起草了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请主任会议通过后,扎实有序地推进立法规划编制工作:
一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先后两次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4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还收集、整理了近3年省人代会上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中涉及到的立法项目建议。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书面征求了800多名省 [[ 人大代表 ]] 和13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到13个设区的市深入开展调研,并召开20多场座谈会,分别听取省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真正做到充分发扬民主。
二是精心筛选立法项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座谈,共计征集到规划建议项目557件。对于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逐一研究、论证其合法性、可行性,并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经过多轮筛选,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国务院 ]] 法制办征求意见后,提出了立法规划项目草案。
三是切实加强立法协调。为了切实增强立法规划的可实施性,就立法规划项目草案再次征求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反复进行协商论证,还专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共识。
经过半年多的努力,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讨论通过了立法规划,10月18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立法规划。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安排立法项目112件,其中正式项目59件,调研项目53件。立法规划围绕“五位一体”总布局,统筹安排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立法项目。同时,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 [[ 环境保护 ]] 等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
为了保证立法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法制委、法工委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积极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起草、审议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草案。立法计划通过后,法工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起草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立法项目按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17年3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委员会首次在南京召开2017年立法计划实施推进会,保障立法 [[ 计划 ]] 按照时序进度顺利进行。经过持续努力,截至2017年12月初,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完成率约为75%,实施效果总体较好。
====三、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本届以来,法制委、法工委认真履行地方性法规案审查、审议职责,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更加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和党的方针政策,更加符合我省改革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更加符合广大人民 [[ 群众 ]] 的现实愿望和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截止2017年12月初,法制委、法工委对已制定47件、修改37件的省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审议,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努力使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一)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了苏南国家自主 [[ 创新 ]] 示范区条例,健全有利于创新驱动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强示范区发展动力和活力,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了开发区管理条例,进一步理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切实发挥好开发区的经济管理职能,推动实现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规范了农业综合开发活动,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提升农业综合生产效益;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完善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和项目管理 [[ 制度 ]] ,加强农村开发资金与项目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修订了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围绕促进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修改了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将服务方式创新纳入企业技术进步的范围,强化政府的服务引导职能,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活动,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动力;制定了保护和促进 [[ 香港 ]] 澳门同胞投资条例、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采取多种鼓励措施,加大对港澳同胞、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进一步完善港澳同胞、华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促进港澳同胞、华侨在我省投资创业。
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修订了邮政条例,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快递业务相关规定,引导和扶持快递业健康发展,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制定了旅游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 [[ 诚信 ]] 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民用航空条例,对运输机场的管理与服务等作了补充和完善,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促进我省民用航空业发展。
(二)坚持服务保障民生,注重社会领域立法,着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围绕维护公共安全,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安全生产条例、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等,健全完善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多措并举,防止和减少各类 [[ 安全 ]] 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了爱国卫生条例、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养老服务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了 [[ 消费者 ]] 权益保护条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规范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消费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围绕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人民调解条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服务绿色发展,突出生态领域立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制定、修改了 [[ 机动车 ]]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坚持惩治与激励并举,加大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严惩无证排放、超标排放、违规排放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水土保持条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从投入机制、优惠 [[ 政策 ]] 、公众参与等方面强化了激励和保障措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的观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服务工作大局,完善政治改革领域立法,推进法治江苏建设
围绕维护宪法权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了实施宪法宣誓 [[ 制度 ]] 办法,规范宪法宣誓行为,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
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修改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等,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相关 [[ 程序 ]] 和要求,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新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完善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基层人大代表的作用。
围绕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修改了制定和批准地方性 [[ 法规 ]] 条例,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突出人大的主导作用,完善了立法起草机制以及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制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围绕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修改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完善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规范了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切实发挥好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围绕保障改革于法有据,适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 [[ 改革 ]] 的需要,经过认真梳理,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我省26件地方性法规作出集中清理,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实现地方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协调。
====四、切实加强指导协调,保障设区的市依法行使立法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完善立法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工作,法制委、法工委倾注了大量精力,先后多次赴9个设区的市了解立法机构建设和立法人员到位情况,指导设区的市抓紧建立相关立法工作 [[ 制度 ]] ,积极协调解决设区的市承接地方立法权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帮助设区的市尽快具备承接地方立法权的各项软硬件条件。在深入调研和掌握有关设区的市立法能力情况的基础上,法工委提出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方案,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将立法工作机构是否建立、人员编制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承接地方立法权的刚性要求,确保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接得住、用得好。在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下,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进展顺利。2015年7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确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2016年1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至此,我省13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实现了全覆盖。
自设区的市全面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法制委、法工委着力加强指导协调力度,推动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平稳起步,不断提升我省人大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一是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制度。指导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地方立法条例,成立立法咨询专家组和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建立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制定法规案起草规定等立法工作制度,实现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实行跟班学习培训制度。2015年8月,法工委制定了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人员到法工委跟班学习 [[ 培训 ]] 的方案。目前,先后有4批、12名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人员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跟班学习培训。通过跟班学习培训,受训人员熟悉了地方立法工作流程和立法技术规范,立法技能得到了明显提高。三是统筹协调设区的市的立法计划。法工委要求各设区的市人大根据自身实际和立法能力,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根据各设区的市的具体情况,对其立法项目的数量、内容、时序安排等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省和设区的市之间、设区的市之间的立法计划相互协调,切实利用好地方立法资源。
本届以来,法制委、法工委认真做好对设区的市报批法规案的审查、审议工作,加大指导力度,严格把好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关,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于设区的市报批的每一件法规案,均认真审查、审议其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相关行政措施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和规定、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对于发现的合法性和重大合理性问题,及时向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并跟踪了解其修改情况,确保相关意见、建议得到落实。对于审查、审议中遇到的重大意见问题,法制委、法工委分管领导还带领承办处室人员赴设区的市面对面 [[ 指导 ]] 、协调,共同研究修改方案,切实将相关问题在设区的市法规审议通过前解决。
此外,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以来,法制委积极推动指导县级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工作。在全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座谈会上,专门对县级人大设立法制委工作作出部署,统一了认识。每年都定期了解各地县级人大法制委成立、运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专题研究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2017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六次主任 [[ 会议 ]] 通过了《关于加强县级人大法制委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大法制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指导县级人大不断加强法制委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五、紧扣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
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线。本届以来,法制委、法工委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新方略和立法法修改后的新要求,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举措,不断完善和创新地方立法工作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着力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一是成立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和立法专家咨询组,借助“外脑”提高立法质量。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换届第一年,遴选了25名具有法治工作经验的省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并聘请了23名多年从事立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立法专家咨询组,为法制委、法工委审查审议法规提供专业咨询。法制代表专业组和立法 [[ 专家 ]] 咨询组的成立,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五年来,对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每一件地方性法规案,均征求相关法制专业组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根据其意见建议对法规草案作修改完善,进一步保障了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审议质量。
二是设立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使地方立法工作更“接地气”。2014年上半年,经过推荐和筛选,法制委、法工委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15家基层单位作为首批民主立法联系点单位。同年10月,召开民主立法联系点授牌仪式暨第一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的主要任务,并对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工作作出部署。此后,法制委、法工委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对设立民主立法 [[ 联系 ]] 点的条件、承担的工作、支持和保障等作出规范。几年来,法制委、法工委依托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委托基层民主立法点代为征集辖区群众对于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等,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拓宽了开门立法的广度和深度。
三是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路径,切实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2013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新华日报》等媒体发布公告,通过公开邀请、自愿报名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立法座谈会,这是我省立法历史上第一次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开立法座谈会。同时,该条例立法调研组还将立法座谈会开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街道,首次走进基层社区直接听取社区居民和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使制定的法规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2016年在修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时,通过发布 [[ 公告 ]] 公开征集具有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10位律师代表,专门听取律师们的意见,省内外多家媒体转播了座谈会的主要过程,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开门立法,让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为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探索开展立法协商,凝聚各方对地方立法中重大问题的共识。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的要求,2015年在审查、审议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时,首次召开立法协商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循环经济专家、企业和行业协会人员等20余人,共同研究一次性 [[ 消费品 ]] 、塑料餐具和购物袋的使用管理以及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等条例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与法制委、法工委平等协商,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形成了共识,充分体现了平等协商、集思广益的精神,为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作出了有益探索。
五是开展法规表决前评估论证,切实增强立法制度 [[ 设计 ]] 的科学性。2013年,法制委、法工委首次召开法规表决前评估论证会,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疾控专家、烟草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基层执法部门以及市民代表,就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中涉及烟雾危害控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论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了对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基础、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意见,使法制委、法工委对条例出台的时机、控烟制度的可操作性等有了更加精准的把握,保障了法规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
六是公开反馈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有力地激发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2015年,为了回应 [[ 社会 ]] 关切,法制委、法工委在人民调解条例审议通过后,首次以召开反馈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向曾参与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20余位公众和省人大代表逐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这一做法首开我省地方立法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先河,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同年,在审查、审议省养老服务条例时,再次以书面形式向近60位公众、省人大代表反馈了意见的采纳情况,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公开反馈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促进了地方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进一步调动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为探索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提供了“试验田”。
====六、加强制度能力建设,强化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职责====
本届以来,法工委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工作最新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截止2017年10月底,共接收报备规范性文件306件,其中,省政府规章31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93件,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71件、设区的市政府规章111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26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185件。
一是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2014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法工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和要求的通知》,明确了需要报备文件的范围和具体要求,增强了报备工作的可操作性。2014年11月,法工委成立了由21名专家学者和法治实践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备案审查专家组,出台了《备案审查专家组工作规定》,明确了备案审查专家组的条件、聘期、任务及相关要求,对报送备案的每一件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委托2名专家进行审查。2015年3月,法工委起草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讨论 ]] 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接受、登记、分送、审查、处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职责、程序和要求。2015年5月,法工委起草并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市县人大常委会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具体任务、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是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2014年9月,举办了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员培训班,对设区的市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2015年5月,召开了全省人大规范性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交流备案审查工作 [[ 经验 ]] ,研究探讨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培训和工作交流中,注重采取实例教学和研究的模式,分析具体案例中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帮助大家准确把握相关法律与政策,统筹处理好备案审查个案与政治大局、社会稳定、发展改革的关系,全力提高备案审查的能力和实战水平。
三是切实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自2013年起,严格执行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制度,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予以通报,有力推动了报备责任单位落实报备责任,提高了报备工作的及时性和报备率。全面开展报备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对于已经报备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函请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委托两名备案审查专家组成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法工委相关处室也同步开展审查,实现主动审查全覆盖。同时,切实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2016年,公民、 [[ 法人 ]] 和其他组织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2件审查建议,法工委研究后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经积极协调沟通,要求发文主体自行纠正。目前,相关部门已停止了1件政府规章的执行,另1件政府规章已经进入修改完善阶段。
四是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2016年,利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改版的契机,将原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提交”“监督工作之备案审查工作信息”等栏目,集中到一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平台”,设置了多个通道可点击进入,方便各报备责任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审查建议。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我省1982年以来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核对,对整理出的540余件法规认真核对,分别形成电子文档,并对每份纸质公报进行电子扫描,按照规定格式上传, [[ 圆满 ]] 完成了地方性法规电子化的工作任务。
====七、狠抓立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届以来,法制委、法工委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人员配置,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法制委、法工委党支部积极开展组织活动,组织全体党员深入学习 [[ 习近平 ]]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服从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切实增强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和政治理论素养。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全体党员赴泗洪县挂钩联系村走访、帮扶困难群众,做到访民情、问民忧、解民困,进一步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始终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
二是加强立法工作规范化建设。2016年6月,法工委根据《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制定了《省法规案审查工作规定》《设区的市法规案审查工作规定》,对省、市法规案审查的 [[ 原则 ]] 、要求、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审查修改省、市法规案提供了操作指南。为了协调做好法制委、法工委日常工作,2016年12月制定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加强日常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两委主要职责、相关会议制度及研究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立法工作能力。
三是充实加强立法工作者队伍。为了适应新立法法的要求,根据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领导的要求,法制委、法工委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进一步加强了立法队伍建设:增加了法制委专职委员的人数,优化了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有利于提高统一审议质量;增设了立法指导协调处,明确了处室职能,落实了人员编制,立法工作机构得到完善;通过公开选调和公务员考试等方式,从基层遴选了4名年轻同志,为立法工作者队伍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是加大立法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本届以来,法制委、法委高度重视立法业务能力建设,新的立法法通过后就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领导授课,派员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立法法培训班。举办了三期共200多人参加的全省立法 [[ 干部 ]] 培训班,对省和设区的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内容涉及宪法实施、贯彻新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立法技术规范等多个方面,实践性、操作性强,进一步提高了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技能和业务水平。
本届以来,面对立法任务十分繁重、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的巨大压力,法制委、法工委全体人员精诚团结、凝心聚力,密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为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而不懈努力 [[ 奋斗 ]]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69,400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