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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2015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召开。 [[ 中国银行业协会 ]] 专职副会长杨再平、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谷澍 [[ 出席 ]] 会议并发表讲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科部副巡视员陈文雄、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规划处副处长郑楚琳到会祝贺并致辞。会议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ref>[https://www.sohu.com/a/481282519_121135399 秘书这个职业到底怎么样],搜狐,2021-08-04</ref>长陈远年主持。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会员单位会议 [[ 代表 ]] 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
杨再平专职副会长代表协会向出席本次成立大会的 [[ 会议 ]] 代表致以热烈的欢迎并讲话。杨会长指出,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多年来一直积极独立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目前已组织会员单位制修订各类行业规范、公约100余项,并得到会员单位的广泛认可及自觉执行,许多行业规范已经初步具备了行业标准的要件和特征。中银协长期以来在 [[ 银行业 ]] 产品和服务标准制定方面开展的大量积极而有意义的实践,为下一步协调组织委员会开展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将在银行业经营管理、 [[ 产品 ]] 研发、客户服务、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在标准化工作和银行业治理方面必将大有可为。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意义重大,标志着首次搭建起中国银行业产品与服务标准化权威平台。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 [[ 产品 ]] 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 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制定本 [[ 规则 ]]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 领导 ]] 下的专业工作组织, 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是开展银行业产品和服务 [[ 标准化 ]] 工作。制定和发布银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参与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银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 诚信 ]] 自律。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 [[ 产品 ]] 和服务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委员会为平台, 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ref>[https://business.sohu.com/a/477460848_114819 建议收藏:一文彻底说清什么是金融机构] ,搜狐,2021-07-14 </ref>积极参与制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体系,构建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统一环境。
(二)调查研究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需求, 组织开展银行业标准需求的调研和论证, ,[[ 组织 ]] 编制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方案。
(三)加强与相关标准化专业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调, 提出制定、修订银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 [[ 标准 ]] 的规划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银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 [[ 调查 ]] 和分析, 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相关部门和监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成果推广的建议。
(五)其他银行业 [[ 产品 ]] 和服务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和观察员单位均可加入委员会成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 观察 ]] 员单位经申请, 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 即可成为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 [[ 会议 ]] 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 [[ 规则 ]] 及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委员会 [[ 工作, ]], 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及批准委员会的各项基本 [[ 规章 ]] 制度;
(二)选举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 [[ 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 参加 ]] 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 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相同 [[ 原则 ]]
==参考文献==
[[Category: 500 社會科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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