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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成立于她是母校与广大校友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以为职责,让校友们共同为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振兴广东的教育事业和母校的高速发展而努力。她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服务,为广大校友服务,成为名副其实的“校友之家”。
==会长寄语==
亲爱的校友:
您好!欢迎访问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主页。
“浇灌红花数十年,培育英才万万千”。亲爱的校友,您一定还记得吧,这是我们华南师范大学的校歌。历史是一个大掌故,急急流年,滔滔流水,我校在风雨中迈步,默默送走了七十多个春秋。白首穷经,矢志执教,培育新人,这洋溢于华师人中间的师范人精神亘古不变,也最为珍贵。在这七十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曾九易校名,数度迁徙,虽几经沧桑,却依然弦歌不辍,走过了一条曲折而又充满生机的道路。亲爱的您,也是华师历史的见证人。
亲爱的校友,我们热切期待着通过电子渠道和您保持经常的联络,把母校的最新发展状况以及校友会的最新动态告诉您,我们也热切期待您向我们倾诉您关怀母校和回报母校的心情。
来吧!让我们通过这个主页,架起您和母校和校友之间的情谊之桥;让我们在这有白发的教授有年青的学子的校园中回忆我们的难忘的旧日朋友和旧日时光。
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会长 王国健
==校友联谊会概况==
1998年,根据省民政厅的精神,学校办公室对校友联谊会进行整改,重新注册登记。由此,华师校友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在校友会工作的这十来年中,校友会这个特殊的群众性组织正发挥其良好的效能,对社会对母校对校友正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校友会十多年的工作中,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宣传母校。向校友通报母校教育、科研等发展情况,编辑出版《华南师大校友》,介绍母校和校友信息,并定期向各地校友分会寄送,团结广大校友,促进母校建设。
2.开展校友间的联谊活动、学术活动、教育经验交流活动等;组织并做好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工作,加强母校与校友的沟通。
3.积极联系广大校友,建立健全各地校友会。至2006年止,共有校友分会25个,覆盖了广州、汕头、珠海、深圳、中山等市(区)以及海南省、香港、澳门、美国纽约、澳洲墨尔本等地区。
4、组织“寻找华师人足迹”活动,搜集整理校友资料,总结办学经验。
5、联络感情,发动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建设,增强母校的办学实力,美化绿化母校校园。
6、举办校友与毕业生座谈会,加强与校友的沟通。
7、协助各单位在校友中聘请专家、学者任兼职教学研究人员。
8、建设校友联谊总会网站,为广大校友提供一个互动交流的网络平台。
9、组织毕业生校友信息的建库和录入工作。建校以来培养的17万多名毕业生中,现已有11万6千多名毕业生校友的基本信息已在库。
校友联谊会一直为母校的发展奉献自己的光和热,在发扬优良传统的同时,又审时度势不断创新,为母校集资盖楼,为母校进入“211工程”建设院校不断奔波努力等,成绩有目共睹。
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作为校友之家,热情欢迎各地校友荣归母校,共叙旧情。
==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华南师范大学(包括它的前身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师范学院、广东文理学院)校友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各地校友会(各地校友依法在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校友会)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本会是一个联合性的 、地方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加强母校与校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为广东的教育事业、为母校的发展作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高教厅、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华南师范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校友间的联谊活动,学术活动,教育经验交流活动等,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发展。
(二) 宣传母校。向校友通报母校教育、科研等发展情况,团结广大校友,促进母校建设。
(三) 组织并做好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学校各系的校友分会和各地校友会以团体会员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华南师范大学校友依法成立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校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