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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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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是经 [[ 广州市民政局 ]] 批准成立,接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 [[ 建筑设计 ]] 、施工、监理、开发等单位,与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465330495_12110690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搜狐,2021-05-08 </ref>。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Technology in Buildings,缩写为GZAEET)。
英文译名: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Technology in Building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单位 缩写为GZAEET) 与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条 本会 是由广州地区从事 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f>[http://news.sohu.com/a/530308099_121106875 一文读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内涵] ,搜狐,2022-03-16</ref>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大力推进 建筑 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努力推动科技创新,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规划、 设计、 施工、监 建设和管 发等单位 展服务 促进 建筑节能 与绿色建筑以及相关 技术 、材料、设备相关 生产经营单位 [[健康]]发展 以及相关 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 大专院校、 完成和 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 技水平 提高,促进建筑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可持续发展
条 本会的 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 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 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ref>[http://news.sohu.com/a/530308099_121106875 一文读懂社 组织管理局。本 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内涵] ,搜狐,2022-03-16</ref>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努力推动科技创新,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 接受登记 管理 开展服 机关、业 ,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指导单位 以及 相关技术的健康发展,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 [[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 减排任务 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 完成 监督管理 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指导服务
条 本会 的登记管理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 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本会 接受登记管理 的分支 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 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 门依 分,不具有 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其职 范围内 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 [[ 法人 ]] 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理念,增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公众 [[ 意识 ]] ,普及和宣传相关常识;
(二)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调查 [[ 研究 ]] ,参与制定、修订和发布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导则,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三)围绕绿色建筑规划、 [[ 设计 ]] 、建造和运营等各阶段的技术需求,组织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配套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集成水平;
(四)开展建筑节能与科技相关的 [[ 培训 ]] 工作,组织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与咨询,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提高行业人士的整体素质;
(五)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 [[ 市场 ]] 信息,推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与产品,及时跟踪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热点和难点,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本 [[ 专业 ]] 领域有关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示范(试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的评估认证备案与推广应用、绿色建筑评估认定与标识、行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与发布等工作;
(八)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 [[ 关系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其他 [[ 社会团体 ]] 委办的有关部门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 [[ 开展 ]] 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 法律法规 ]] 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 [[ 民主 ]]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 [[ 原则 ]] ,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 [[ 机关 ]] 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 [[ 党员 ]] 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 [[ 开展 ]] 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 [[ 管理 ]] 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 [[ 章程 ]] ,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 [[ 行业 ]] ,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 [[ 行业 ]] 内有一定影响;
(四)从事 [[ 专业 ]] 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 [[ 理事 ]] 、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了解协会 [[ 工作 ]] 情况的权利;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 [[ 经济 ]] 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 [[ 理事会 ]] 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 [[ 职务 ]] 、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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