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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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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园林学会'''是广东省风景园林科技及艺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学会简介==

该会挂靠单位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该会在对口业务上,还受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及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的领导。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风景园林科技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进行园林科技艺术相关学科的研究,开展国内外风景园林科技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及艺术事业的普及与提高,为繁荣省各地风景园林绿化建设事业作贡献。

广东园林学会于1962年12月在广州成立,由当时的中共广州市市委书记、副市长林西和广东省建委、省建筑工程局、广州市建设局等同志发起。

学会现有个人会员774人,单位会员169个,遍布广东省和广州市园林、绿化、环保、花卉、城建等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一些大型园林,绿化企业。

学会下设12个专业委员会:城市绿化、园林建筑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名胜区、盆景、插花、园林摄影、园林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等。此外,还有花卉协会、盆景协会及插花、兰花和羊城菊花艺术研究会等。

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理事长 石安海 (第五届学会理事长)

秘书长 黄兆儒 (第五届学会秘书长)

主要刊物 《广东园林》 主编 周琳洁

主办 广东园林学会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GDSLA。

第二条 本会成立于1962年,由当时广东省建筑工程局,广州市副市长林西、广州市建设局、华南工学院、华南农学院、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所华南植物园等单位人员联合发起组织。是广东省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及广东文化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广东省风景园林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经过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风景园林科技艺术工作者,进行园林科技艺术的研究,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园林传统,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的园林科学技术,开展国内外风景园林科技及艺术的交流与合作,紧密配合我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发挥学会人才优势,在科技方面起桥梁作用,为促进我省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及艺术事业的普及与提高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广东省和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本会挂靠单位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市政园林局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学科领域包括:园林历史、园林艺术、园林规划设计、园林营造、园林植物、风景名胜区、观赏动物、园林经济管理等。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本地区园林学术交流活动;

(二) 传播国内、外先进的风景园林技术,普及园林科技艺术知识,举办展览会;

(三) 积极参与省内风景园林和城市绿化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决策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咨询、成果鉴定和推广以及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

(四) 开展对青少年园林科技艺术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 举办培训、讲座、进修班,培训风景园林技术艺术人才,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六) 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内各省市和国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 编辑出版发行《广东园林》学刊和有关园林学术刊物及科普读物。

第八条 协调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各协会、研究会的重要活动;联系指导各单位会员工作;协助省内各地方园林学会进行学术研讨活动。

第九条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推荐会员的优秀作品、论文、创作及合理建议,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具有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其他条件:

1、 单位会员:

广东省内与园林专业有关的,并具有一定数量园林科技队伍的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教育、生产、施工、监理、管理等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2、 个人会员:

(1)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园林或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

(2)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

(3) 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园林工作10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实践,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工人技师;

(4) 热心园林事业的文化艺术工作者;

(5)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3、 通讯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与本会交往和合作的港、澳、台地区及外籍和旅居海外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4、 资深会员:

对本学科发展或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2) 曾担任本会理事并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二十年以上;

(3) 本会个人会员,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十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园林科技艺术工作者。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手续: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须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 由本会秘书处审议

(三)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 优惠取得本会服务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四) 可要求本会组织专家给予技术咨询、论证评议等;

(五) 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办培训等;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 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 资深会员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有权受学会推荐,在国内和国际学术团体中任职。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积极参加科普咨询活动;

(四)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劝其退会或终止其会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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