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4,923
次編輯
變更
中国快递协会
,無編輯摘要
'''中国快递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是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本协会接受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于2009年2月在北京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 北京 ]] ,是民政部4A社会组织。现任会长为交通运输部原副部长高宏峰。
==本会宗旨: ==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 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 提供协会服务; ; 加强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 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 规范会员企业行为, , 促进快递行业自律, , 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 [[ 健康 ]] 发展; ; 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间的 [[ 桥梁 ]] 和纽带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快递协会,简称:中快协。 [[ 英文 ]] 名称: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缩写:C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经营快递业务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 [[ 社会组织 ]] 。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 提供协会服务; ; 加强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 [[ 管理 ]] 水平; ; 规范会员企业行为, , 促进快递行业自律, , 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 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间的 [[ 桥梁 ]] 和纽带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和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邮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 [[ 北京市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 法律法规 ]] ,执行国家政策;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强化行业自我规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行业有序发展。
(二)协调会员企业与 [[ 消费者 ]] 、其他组织的关系, , 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诉求,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快递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 [[ 标准 ]] 的制订、修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主导行业团体标准的制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快递服务标准宣贯等活动。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 [[ 信息 ]] 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办好网站和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市场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与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 [[ 经验 ]] ,引导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
(六)推动科技创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业务培训、会议会展等组织活动;开展法律、 [[ 政策 ]] 、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
(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并发展友好 [[ 合作 ]] 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交流。
(八)组织发展行业的 [[ 公益 ]] 事业,参与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履行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行业在扶贫、环保等方面的作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为实现本团体宗旨应 [[ 开展 ]] 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 [[ 团体 ]] 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一)拥护本团体的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六)申请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 [[ 工作 ]]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并参加本团体 [[ 组织 ]] 的各项活动。
(七)遵守本团体的行规行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 [[ 法律 ]] 、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确定本团体的宗旨、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七)改变或撤销 [[ 理事会 ]] 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 [[ 日常 ]] 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团体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 [[ 工作 ]] 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 [[ 开展 ]] 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单位的 [[ 代表 ]] 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团体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确认。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 ]] 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 计划 ]]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 [[ 事务 ]] 。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