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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复旦大学校友会'''成立于1992年12月01日,注册地位于 [[ 上海市 ]][[ 静安区 ]] 万航渡路623弄1号中行商务中心4楼,法定代表人为蒋昌建。经营范围包括校友联谊、校史咨询与研究,以及母校交办的有关任务。
==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 [[ 英文 ]] 名称是FUD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SHANGHAI),缩写是 FUAAS。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 [[ 复旦大学 ]] 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ref>[https://www.sohu.com/a/198251682_100021734 非盈利、非赢利、非营利,别再傻傻分不清],搜狐,2017-10-16</ref>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 [[ 工作 ]] 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即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本会、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合作与团结,继承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弘扬复旦精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思想<ref>[http://news.sohu.com/a/535894680_121106908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搜狐,2022-04-07</ref>,促进校友所从事的事业、母校教育事业与和谐社会发展。本会遵守国家的 [[ 法律 ]] 、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上海市民政局 ]] ,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具体住所:上海市 [[ 静安区 ]] 万航渡路623弄1号中行商务中心4楼。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一)开展校友间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二)开展各类 [[ 学术 ]] 活动,为校友提高个人素质和水平提供机会;
(三)为改善校友生活 [[ 质量 ]] 、工作环境、健康水平和教育水平提供帮助;
(四)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母校与 [[ 社会 ]] 之间的联系,增进各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校友对母校的感恩活动,为母校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六)完成母校交办的有关任务等。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校友联谊、校史咨询与 [[ 研究 ]] ,以及母校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 [[ 领导 ]] 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 [[ 国家 ]] 、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 [[ 原则 ]] ,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 [[ 章程 ]] ;
(三)各个时期的复旦大学毕业生、肄业生、 [[ 研究生 ]] 、培训生和教职员工。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七) [[ 法律 ]] 、 [[ 法规 ]] 、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 [[ 章程 ]] ;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 [[ 理事会 ]] 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规章 ]] 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 [[ 代表 ]] 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 [[ 档案 ]] ,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