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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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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会'''(Shanghai Machinery & Electric Equipment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 )成立于2004年8月。是由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及供应商、咨询单位、设计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组织。

==宗旨==

协会以“服务、协调、自律、监督”为宗旨,坚持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培育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本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深入发展。

协会积极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调研;宣传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和管理知识的专业培训;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协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矛盾和纠纷;开展国内外招标投标合作交流活动。

协会地址:上海市长寿路285号19楼

==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Machinery & Electric Equipment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缩写是SMEETB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从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对本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加强自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本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 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对本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

(三)加强自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调研;信息服务;专业培训;咨询服务;依法保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经验交流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和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6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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