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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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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学会'''成立于1980年3月25日。原主办单位:北京市教育局,现主办单位: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北京市教育学会第一届至第三届理事会会长:韩作黎,第四届、第五届理事会会长:陶西平,第六届理事会会长:倪传荣,第七、八届理事会会长:李观政,第九届理事会会长:罗洁。本届理事会为第九届理事会。
==学会宗旨==
以马列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和组织有志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为繁荣首都教育科学,促进首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 [[ 社会主义 ]] 教育体系<ref>[https://www.sohu.com/a/300622592_100258039 向着2035前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 ,搜狐,2019-03-12 </ref>,实现首都教育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教育学会(Beijing Academic Society for Education BAS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市教育界教育、 [[ 教学 ]] 、科研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 [[ 百花齐放 ]] 、百家争呜”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和组织有志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为繁荣首都教育科学,促进首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首都教育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照国家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住所: [[ 西城区 ]] 南礼士路真武庙二条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 [[ 马列主义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的重要战略思想。
2、普及教育科学知识。
3、开展群众性 [[ 教育 ]] 科研和教学改革实验。
4、举办学术性 [[ 会议 ]] ,交流教育信息和教育改革经验,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5、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实验及教育评估,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 [[ 服务 ]]
6、开展省市间的联系和协作。
7、开展对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对外学术 [[ 交流 ]] 活动。
8、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北京教育研究》(会刊)。
9、协调区县教育学会、学科 [[ 专业 ]] 研究会的教育科研活动,组织重点教育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协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 [[ 团体 ]] 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本团体批准的学科、专业研究会及有关高校和本团体实验学校为本团体领导下的单位会员;各区县教育学会报本团体备案后,即为本团体单位会员,业务上接受本团体 [[ 指导 ]]
(二)个人会员
拥护本团体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1、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和教育科研能力的中学、小学、 [[ 幼儿园 ]] 教师(含特教、校外),从事教研、科研及教育行政的管理人员;
2、有研究能力,发表过 [[ 论文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ref>[http://news.sohu.com/a/591279127_121495118 职称评审的作用意义],搜狐,2022-10-09</ref>的高校、中专教师和科研人员;
3、不属于区县教育学会、学科专业研究会的成员,热心教育 [[ 事业 ]] 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的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 [[ 理事会 ]] 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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