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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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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行政责任'''<br><img src="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img.mp.itc.cn%2Fupload%2F20170607%2Fd658868a91fd49b68cc1011e3f9cd378_th.jpg&refer=http%3A%2F%2Fimg.mp.itc.cn&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auto?sec=1666329921&t=b7122cab3b00f9fed41ba6331b9ffa75" width="280"></center><small>[http://mt.sohu.com/business/d20170607/146743858_348933.shtml 圖片來自搜狐经济]</small>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 ]] 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前面已提到,行政违法是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行为主体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就没法产生。这就是说,并非[[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的所有行为都产生行政责任,只有有行政违法存在时行政责任才会产生。
==行政责任==
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权力(权利)、职责(义务)的法定,而且要求对责任的承担也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内容等都应当由法律规定。否则承担责任就很难做到。
一、它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的道德责任。
二、它是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反行政义务引起的,与[[违宪责任 ]] 、[[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有程度上的不同。
三、它是一种不能以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替代的独立的责任。
==惩罚形式==
可分为[[惩罚 ]] 性行政责任、[[强制 ]] 性行政责任和[[补救 ]] 性行政责任。
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 ]] 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 ]] 等。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身份罚是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以及国家公务员的特定方面的权力予以限制或者剥夺,进而改变其身份的一种责任,如撤职、开除。
==职责确定==
有无[[行政违法 ]] 事实是判断是否追究行政责任,追究何种行政责任,以及追究谁的行政责任的首要条件。并非所有行政违法都要追究行政责任,尤其是惩罚性的行政责任是否追究行政责任还必须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行为人的态度。追究何种行政责任,各国依据行政法和单一行政责任法执行。一般须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情节和后果。行政责任主体有三种:公务人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公务人员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其本人的行政责任:① [[ 行政违法 ]] 是公务人员的本人过错所致,非由机关的命令、委托所致,如越权或滥用职权。这种违法属于个人违法,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在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后,追究个人的行政责任。②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是执行机关命令所致。此种行为属机关违法,原则上由机关单独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务人员明知机关的命令是违法的仍执行,视情节与后果亦可同时追究公务人员的责任。行政机关有行政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机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比较复杂。领导者个人违法,适用责任自负原则;如果他所领导的机关违法,他必须 [[ 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他所领导的公务人员个人违法,原则上他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因他的失职而构成下属公务人员个人违法,则应承担行政责任。
==职责追究==
追究行政责任是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强制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主要是 [[ 国家权力机关 ]] 、行政机关和 [[ 审判机关 ]]
权力机关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依法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来实现。罢免公务人员的职务不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应属宪法责任),因此,权力机关不能直接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权力,主要表现在:①追究下级行政机关或所属机构的行政责任,如命令其纠正不当,作出赔偿,必要时直接改变或撤销其行为;②追究本机关内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如命令公务人员对相对人作赔礼道歉等。
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法定职责范围、任务和权限,享有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权力。对于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或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调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建议。
[[ 审判机关 ]] 的地位和任务决定了它享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在一定条件下有权直接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法院追究行政责任的内容与方式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①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②法院不能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只限于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而不是以个人为被告;③法院追究行政责任具有补救性,不能追究惩罚性行政责任,不能处分公务人员。 
建立和完善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是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总趋势。如美国制定的《情报自由法》(1966)、《阴私法》(1974)、《公务公开法》(1976)、《公职人员道德法》(1980),都对明确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起很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责任制,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有积极作用。
==历史背景==
行政责任作为人类社会制度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有其生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和条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责任愈来愈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使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责任能够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 滥用行政权力 ]]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出现了行政国家现象。行政活动不再从属于政治,开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行政国家现象的主要表现是,政府通过法律授权,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那里接受了越来越多的委任立法权和委任司法权;政府利用宪法对政府职权的抽象规定,不断扩大自身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政府通过对国家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干预的不断加强,自身的权力不断扩充。总之,政府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格局中,地位明显加强,政府权力、职能和活动范围明显扩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然而,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在理论上,政府行使立法权与司法权,与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产生了矛盾,在实践上,政府职权的扩张,增加了政府谋取自身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因此,从制度设计上看,一方面需要强化政府的职能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需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 [[ 社会公众 ]] 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如何在变化的社会条件下,既能充分发挥富有灵活性和机动性的行政权的作用,又能维持基本的三权互相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以及民主精神和法制精神,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行政责任能够提高减少政府工作失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社会的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生产规模和能力不断扩大。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人们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对国家行政管理的方式、内容和范围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政府权力和职能明显扩张,政府组织结构更为复杂,政府公务人员的数量和种类大为增加。由于现代政府组织规模庞大而职能复杂,人员众多而分工细致,为提高行政效率,就要求在 [[ 行政组织 ]] 内部建立起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使行政组织内部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公务人员都必须责任明确,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 [[ 官僚主义 ]] ,减少行政失误,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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