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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网络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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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是由成都市民政局主管、成都市市公安局业务指导的 [[ 社会组织 ]] 。成都市相关政府机关、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科研院所、教育部门,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制造和服务的企、 [[ 事业单位 ]] 、信息网络用户等组成。“协会”在2015年成都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等级评选中,被评选为5A级社会组织<ref>[https://www.aisoutu.com/a/1907723 5A级社会组织是什么意思?],搜图网,2022-02-23</ref>。
==主要任务==
协会主要任务是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服务工作,协助 [[ 公安机关 ]] 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安全、有序发展;为会员单位、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信息网络安全咨询、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搭建政府、企业、用户之间的 [[ 桥梁 ]] ,共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协会”秉承“诚信高效、求真务实、睿智创新”的精神,为国家、地方的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成都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成都信息网络安全协会, ,[[ 英文 ]] 译名为Chengdu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DIN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市内从事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相关产业(行业)的科研院所、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 [[ 专业 ]] 人员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成都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由成都市公安局业务指导的具备法人资格<ref>[https://china.findlaw.cn/zs_1219071.html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f>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 [[ 党员 ]] 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 [[ 会议 ]]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 [[ 文明 ]] 、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促进本市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的同步发展。恪守非营利原则。
本会建立的目的:承担 [[ 社会责任 ]]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从业规范,协调会员关系,保障会员利益,促进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搭建信息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用户单位、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桥梁。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公安局的业务 [[ 指导 ]] ,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于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地方信息网络安全的 [[ 法律法规 ]] 和政策,开展行业间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交流、协助,提高信息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和保护水平;积极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承担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联动机制, [[ 组织 ]] 评审、鉴定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成果;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相关的调研、论证、评审、预测,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促进我市信息网络安全事业的发展。
(三)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相关的研讨、交流活动,繁荣信息网络安全学术研究;搭建校企人才培养、交流平台;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相关的教育培训、考核评定,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人才储备库。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行业评议、评定、 [[ 表彰 ]] ;编制、宣贯相关标准,规范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产品资源库,编制相关刊物。
(五)建立信息网络安全领域专家库,为我市信息网络安全的咨询 [[ 设计 ]] 、建设整改、检查评估、评审认证等提供服务;为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安全检查、风险评测及电子数据恢复、固定、鉴别等技术服务。
(六)为会员及我市联网用户、用户单位提供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 [[ 法律 ]] 咨询、知识培训和技术支持等;组织开展防病毒、防入侵等信息网络安全的宣传、技术支持等;
(七)承担会员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 [[ 章程 ]]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协会颁发会员证明;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 [[ 安全 ]] 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 [[ 组织 ]] 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 [[ 行业 ]] 公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本会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六)对本会或对信息网络安全专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者,有享受协会给予奖励的权利。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 [[ 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撰写学术 [[ 论文 ]] 与科技情报资料,积极参与信息网络安全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无正当理由说明,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 [[ 档案 ]] ,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监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秘书长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 [[ 标准 ]]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 [[ 工作 ]] 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制裁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 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 [[ 特殊 ]]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 [[ 行业 ]] 、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 [[ 正常 ]] 工作,执行力强;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会长办公 [[ 会议 ]] 。会长办公会议应有不少于2/3的负责人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 [[ 计划 ]] ,经会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 [[ 产生 ]] 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代表由该单位员工中产生。
本会的理事、常务 [[ 理事 ]] 、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 [[ 资料 ]]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 [[ 章程 ]] 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 [[ 领导 ]] ,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 [[ 社会组织 ]] 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 [[ 精神文明 ]] 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 [[ 社会 ]] 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 [[ 交流 ]] 的;
(七)理事会换届;
(二)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委托服务费用;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对特别会员的会费适当减免。
第四十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 [[ 公益 ]] 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 会计 ]] 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 [[ 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 机关 ]]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 [[ 财产 ]] ,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 4月 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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